省直各單位:
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行〔2015〕497號)和差旅費制度關于標準應適時調整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決定對《黑龍江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黑財行〔2014〕10號)規定的差旅住宿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11個城市省級干部住宿費標準、7個城市廳級干部住宿費標準和33個城市處級及以下干部住宿費標準。
對拉薩、西寧、哈爾濱、海口、大連、青島等6個受地理、氣候等自然條件限制和季節性熱點影響較大的城市,試行差旅住宿費淡旺季標準。
二、省直機關人員(含哈外省直機關人員)到省會城市、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出差的,按照《黑龍江省直機關國內差旅住宿費標準調整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執行;到其他地區出差的,住宿費標準仍按黑財行〔2014〕10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省直機關人員(含哈外省直機關人員)6月至8月到牡丹江市、伊春市、大興安嶺行署(加格達奇區)、黑河市、嘉蔭縣、漠河縣、撫遠縣出差的,住宿費標準試行上浮20%比例,上浮后住宿費標準為:省級900元/人天,廳級540元/人天,其他人員360元/人天。
四、出差人員應當堅持勤儉節約原則,根據職級對應的住宿費標準自行選擇賓館住宿(不分房型),在差旅住宿費標準限額內據實報銷。
五、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差旅費制度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加強出差審批管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和報銷審核,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
六、調整后的差旅住宿費標準自1月1日起執行。
附件:黑龍江省省直機關國內差旅住宿費標準調整表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