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解讀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和《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 2006]59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一)本實施意見的實施范圍是,列入事業機構序列使用事業編制的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含按照規定辦理了提前離崗手續且未到達退休年齡人員)。
(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按規定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實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規定增加離退休費。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不列入改革實施范圍。
解讀:本條是關于實施范圍的規定。
l、實施范圍限定為列入事業機構序列使用事業編制的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2、下列人員暫不參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出國出境學習、探親等逾期未歸的人員;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人員;受行政開除留用察看處分,至2006年6月30 日處分期未滿的人員;觸犯法律受刑事處罰、正在勞動教養而保留公職人員。上述人員,其復職或處分期滿后,應視具體情況確定工資。立案或停職受審查人員結案后,經審查沒有問題的,仍從2006年7月1日起套改和補發工資。其他人員則按新聘職務或崗位確定、執行相應工資。
3、對地、市(廳、局)級以上干部中個別確因工作需要暫時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協任職的人選,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經任免機關批準留任的,可以參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實施
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一)崗位工資的實施。
崗位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事業單位崗位分為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置10個等級,工勤技能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設置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不同等級的崗位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附表一至三)。
1.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按本人現聘用的專業技術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一至四級崗位工資標準,其中執行一級崗位工資標準的人員,需經人事部批準;聘用在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五至七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八至十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助理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十一至十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員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崗位工資標準。
在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業技術崗位并完成崗位聘用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工資暫按以下辦法執行:聘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四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七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助理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員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崗位工資標準。待完成規范的崗位設置并按規定核準后,專業技術人員再按明確的崗位等級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2.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按本人現聘用的崗位(任命的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省部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一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省部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二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廳局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三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廳局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四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處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五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處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六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七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八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員崗位的人員,執行九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辦事員崗位的人員,執行十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現聘用的崗位(技術等級或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高級技師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一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技師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高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三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中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四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初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五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普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普通工崗位工資標準。
國家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規定,對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設置進行管理。根據國家規定,我省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施意見。各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的實施意見,按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具體實施。
(二)薪級工資的實施。
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對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準(附表一至三)。對不同崗位規定不同的起點薪級。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職年限和所聘崗位,結合工作表現套改相應的薪級工資(附表四至六)。
解讀:本條是關于薪級工資的套改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由批準的部門或單位明確其主要任職崗位,并按主要任職崗位確定工資。執行專業技術崗位工資的,不能按管理崗位的任職年限套改薪級工資;同樣,執行管理崗位工資的,不能按專業技術崗位的任職年限套改薪級工資。
例1:A某,同時受聘到中級職稱崗位和科長崗位。套改年限29年,中級職稱任職年限15年,科長任職年限12年。如果組織明確其中級職稱為主要崗位,則套改為:崗位工資為專業技術人員10級680元,薪級工資為29級673元,合計l353元;如果組織明確其科長為主要崗位,則套改為:崗位工資為管理人員 7級720元,薪級工資為28級643元,合計l363元。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并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 1993年以來除見習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只適用于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齡計算問題)。在校學習的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依據,如短于國家學制規定,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如長于國家學制規定,按國家規定學制計算。
(1)計算套改年限時的工作年限,是指從本人工作當年起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適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例如,l996年參加工作的人員,如實際工作時間沒有間斷,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為11年。如果工作人員有間斷工齡的,須扣除間斷年限。具體扣減辦法為:工作時間間斷滿半年不滿1年半的,工作年限扣減1年;滿1年半不滿2年半的,工作年限扣減2年;依此類推。
套改年限=工作年限(2006-參加工作年份+1-間斷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年)-l993年以來除見習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2)折算的工齡不計算為套改年限。
(3)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僅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學習年限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因個人原因休學、留級等延長學習的時間不能與工作年限合并計算。非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的學習時間不能與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套改年限。出國(境)留學并在國(境)外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其未計算工齡的國(境)外學習時間可合并計算為套改年限。實際學習時間短于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長于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國家規定的學制計算。
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解釋是: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統一招生考試、全日制在校學習,并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2.任職年限,是指從聘用到現崗位當年起計算的年限。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時的任職年限,是指從正式聘用到現崗位當年起根據實際聘任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適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員,如實際聘任時間沒有間斷,截至2006年的任職年限為11年。
(2)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入的人員,其調動后聘任職務(崗位)沒有變動的,調動前后的聘任年限可以合并計算;安排了低職務的,其原聘任職務的任職年限也可與現聘任職務的任職年限合并計算。從企業調入人員的任職年限,應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干部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軍隊轉業干部在地方安排了相當職務或較低職務的,其任職年限可以與在部隊擔任相當職務的任職時間連續計算。
(4) 受聘到十級職員崗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執行辦事員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受聘到九級職員崗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執行科員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受聘到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執行員級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受聘到技術工五級崗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執行初級工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
(5)在相同等級崗位的任職年限可合并計算。例如,高校講師到研究機構被聘為助理研究員,其講師與助理研究員的任職年限可合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