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范圍:全區14個地級市及其所轄縣(市)
(二)申請條件:在非戶籍地居住6個月(含)以上,且需要換發、補發普通護照(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三)申請材料:
1、交驗填寫完整、真實、清晰的申請表;
2、提交符合制證要求的近期正面免冠兩寸彩色照片(規格33mm×48mm);
3、交驗申請人本人居民身份證(16歲以下人員可免交)、戶口簿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4、提交居住地轄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居住證或暫住證明);
5、申請換發普通護照的還須提交原普通護照及復印件;
6、未滿16周歲申請辦理換、補發普通護照的,應由其一方監護人陪同,提交監護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簿等)及其一方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申請)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薄及復印件;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但還應當提交監護人親筆開具的委托書,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四)辦理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在受理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簽發護照。
(五)收費標準:
普通護照200元/本;普通護照加注20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