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休喪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帶薪休喪假。
員工休喪假的具體操作可參考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之法律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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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病假國家規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確定工資基數后,還要知道計算中的分母是計薪日,而不是統一的21.75;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計算病假工資時,職工工資(嚴格意義上應定義為“職工工資性收入”)為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據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工資×70%÷21.75(天)”。
其次,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的病假工資計算方法: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 ≥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 ≥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予以剔除。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