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 僅供參考,昭通市中心城市新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08-10-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區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新區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昭通中心城市總體規劃》、《昭通市中心城市新區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和《昭通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土地征用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結合昭通中心城市新區建設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區范圍內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本辦法所稱的新區是指中心城市太平組團和管門組團范
圍。
第三條 市新區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新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主管部門。
市、區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拆遷
安置補償工作。
被拆遷人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應當協同做好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
第四條 拆遷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新區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移交土地,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的拆遷入是指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手續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合法所有權的個人或單位。
第二章 房屋拆遷管理
第五條 新區管委會在拆遷人取得建設用地手續后,根據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確定拆遷范圍,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戶口的遷入、分戶;
(二)核發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
(三)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四)房屋交易、贈與、交換、抵押、典當、租賃;
(五)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土地轉讓。
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上述事項的期限不超過一年。拆遷
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新區管委會批準,延長暫停期
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上述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六條 新區管委會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
事項,向被拆遷人公告。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八條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新區管委會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從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據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
給予過渡期補助費補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九條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新區管委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一節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
第十條 集體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由拆遷人提供貨幣補償或統一規劃的統建房兩種方式供被拆遷人選擇。
第十一條 房屋及附著物貨幣補償。以《昭通市城市規劃
區建設用地土地征用補償安置辦法(試行)》(昭政發〔2004〕
39號)為基礎,由拆遷人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考慮
現行物價因素基礎上,結合現行評估時點,分類提供評估基價,計算房屋及附著物補償金額,一次性進行貨幣補償。
房屋占地補償的標準,按片區征地價款計算。
第十二條 提供統建房安置的,統建房的優惠價面積應符
合宅基地補償價面積計算規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貨幣補償金額,并與統建房的優惠價款相互結算差價,多退少補。但是,超出優惠價面積的部分,
由被拆遷入按市場價結算。
第十三條 被拆遷人的過渡用房一律自行解決。拆遷人按
下列規定給予被拆遷人補助。
(一)按每戶600元一次性發給搬家補助費。
(二)按每月68元/m2支付被拆遷人過渡期補助費,實行統建房安置的過渡期限按實際發生期限計算;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補助3個月給被拆遷人;經營性用房的停業補償,按相同地段的實際租金水平計算,一次性補助6個月給被拆遷人。
第十四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原有的有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絡等,應當按現行移位規定的標準一次性付給改移
費;對確實不可以移位的,應按現行價格標準付給初裝費。
第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補償建筑面積的認定,以集體土地
使用權證范圍內實有房屋的建筑面積為依據。
違章建筑及違法用地上的附著物不予補償。在1998年8月至2007年6月期間的違法用地、違章建筑由國土、規劃部門另行制定規定,依法作出處理。
被拆遷人的房屋作為經營性房屋使用的,按照經營收益情
況給予補償。
第二節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
第十六條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川省政府令第109號),由拆遷人提供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供被拆遷人選擇。
第十七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含住宅或非住宅),由拆遷人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拆遷范圍內不同區段、不同結構標準的房屋,提供房屋分類估價標準,并按分類評估后標準計算補償價格,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十八條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由拆遷人按規劃要求修建“經濟適用型”住房,本著“拆除多少安置多少、先拆先選”的原則進行調換安置。被拆遷房屋是住宅用房的,用住宅用房進行調換;是經營性用房的,用經營性用房進行調換;超面積部分,按規定進行補差。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必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相關權屬依據及建房批準手續提請補償。未經批準,自行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必須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經營性用房的認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房屋底層、臨街(簡易房除外);
(2)有合法權屬依據;
(3)有營業執照(必須是在本辦法公布之前辦理的);
(4)有稅務登記證和當年內的納稅票據;
(5)有其它經營性用房的合法依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拒絕、阻礙拆遷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
職權、受賄索賄、銜私舞弊、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