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1.問: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的減半征稅政策。
減低稅率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減半征稅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下同)的、自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于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問:什么是符合條件小型微利企業?
答:小型微利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三)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3.問:如何計算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
答: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其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4.問: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需要到稅務機關專門辦理任何手續,可以采取自行申報方法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5.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從2015年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已經不再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限定。按照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額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問: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只要本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本年度預繳時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按10%的稅率繳納稅款。定額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7.問:新辦企業當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嗎?
答: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按10%的稅率繳納稅款。
8.問: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但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能否享受優惠?
答: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按10%的稅率繳納稅款。
9.問:小型微利企業本期預繳申報時未享受所得稅優惠的,下期預繳或年度匯算清繳時可否享受優惠?
答: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未享受所得稅優惠,下一期預繳或年度匯算清繳時仍符合優惠條件的,可一并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匯算清繳計算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小于已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或抵繳以后年度的所得稅。
10.問:2015年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匯算清繳的優惠政策銜接期,對企業申報享受優惠有什么影響?
答:(1)對于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以及2015年10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全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按10%的稅率繳納稅款。
(2)對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需要分段計算 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10月1日之前的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低稅率政策,按20%稅率繳納稅款;10月1日之后的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按10%的稅率繳納稅款。
11.問:2015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今年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是否都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答:不是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是一個年度性稅種,由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這意味著小微企業所得稅新的優惠政策適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新優惠政策規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 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需要分段計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潤部分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低稅率優惠政策,按20%計算繳稅;10月1日之后的利潤部分適用減半征稅政策,相當于按10%計算繳稅。
12.問:2015年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匯算清繳的優惠政策銜接期,如何分段計算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答: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需要分段計算2015年 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10月1日之前及10月1日之后的經營月份數分別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之前的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前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10月1日之后的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其中:2015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
13.問:2015年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匯算清繳的優惠政策銜接期,如何計算全年減免稅額?
答: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減低稅率政策和減半征稅政策。計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之前享受減低稅率的減免稅額=10月1日之前的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5%
10月1日之后享受減半征稅的減免稅額=10月1日之后的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15%
全年減免稅額=10月1日之前享受減低稅率的減免稅額+10月1日之后享受減半征稅的減免稅額
14.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期計算填報減免稅額示例:
某小型微利企業A公司成立于2015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采取查賬征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截至2015年12月31日,A公司全年累計實際利潤為24萬元。A公司在2015年的實際經營月份為12個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經營月份為3個月。A公司2015年第4季度預繳申報時,分段計算步驟如下:
(1)2015年10-12月份:
實際利潤=24萬元×(3÷12)=6萬元
減免稅額=6萬元×15%=0.9萬元(2)2015年1-9月份:
實際利潤=24萬元×(9÷12)=18萬元
減免稅額=18萬元×5%=0.9萬元(3)2015年全年:
減免稅額=0.9萬元+0.9萬元=1.8萬元(注:為方便納稅人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目前稅務機關電子辦稅服務廳及各類企業所得稅電子申報軟件已設置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稅額自動計算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