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規定,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被拆遷房屋面積以建筑面積計算。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金按照拆遷區域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補償。拆遷區域新建普通商品房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大法制委立法介紹,這一規定肯定了被拆遷人要求對被拆遷房屋按照市場價格評估結算和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補償金額的形式。
目前全省各市都對拆遷房屋按照舊房進行補償。由于被拆遷房屋年代久、條件差,造成補償標準過低。“《條例(草案)》中提出的這個補償標準肯定比拆遷區域當地的舊房價格高,但又達不到新建高檔商品房樓盤的價格。新建普通商品房標準需要由省建設廳制定。”
產權調換在拆遷區內安置
《條例(草案)》規定,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用符合國家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在拆遷區域內安置被拆遷人;無法在拆遷區域內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城市規劃區內兩處不同地點的房屋供被拆遷人選擇。
《條例(草案)》規定,對被拆遷房屋不足45平方米,并且是唯一住房的被拆遷人,原面積的補償按照《條例(草案)》規定的補償方式計算;差額面積的補償,可以按照《條例(草案)》規定的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方式計算,也可以按照其一定的比例計算,但計算的比例不能低于50%。具體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
拆遷過渡期支付安置補助
《條例(草案)》規定,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1年以內的,對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規定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1年(含1年)的,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規定標準的3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提供周轉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條例(草案)》規定,拆遷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沒有包括公用分攤面積的房屋,被拆遷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公用分攤面積后,再辦理拆遷補償安置相關手續。被拆遷人不購買公用分攤面積的,對被拆遷人按照原購房面積給予補償。
強拆需聽證禁止野蠻拆遷
《條例(草案)》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條例(草案)》規定,禁止拆遷人以及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采取毆打、恐嚇、脅迫以及采取停水、停電、停熱、阻斷交通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拆遷工作人員進行房屋拆遷工作時,應當佩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給的房屋拆遷員證;未佩戴房屋拆遷員證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
低保戶回遷安置應予照顧
《條例(草案)》規定,被拆遷人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回遷安置時應當給予照顧,使其得到妥善安置。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將享受前款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條例(草案)》規定,拆遷涉及的中、小學生,可以在原學校或者拆遷后異地安置房屋所在地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收取擇校費或者以非本學區學生為由收取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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