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拆遷補償規定綜合一、云南省的規定云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住宅每戶每次300 至600元、非住宅每宗每次不少于300元的搬遷補助費。第十六條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按被拆遷面積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3元至10元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期按照實際過渡期計算;實行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期按照3個月計算。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三章拆遷補償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形式依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執行。其中,作價補償應當由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六條因城市道路、供水、排污、煤氣、供電、通訊、輸變電站、公交站場、環衛、公共綠地等市政設施建設拆遷交通崗亭、交通標志、交通護欄、樹木綠地、公共汽車停靠站點、消防栓等各類公共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因施工需要遷移的管線或者鋪設臨時管線的費用由拆遷人負擔,但結合道路改、擴建的建設費用,拆遷人不予負擔。 第二十七條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計算建筑面積應當執行國家《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的規定。國家對建筑面積計算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重置價格由州、市人民政府(不含縣級市)、地區行政公署確定。 第二十八條拆除文教衛生、社會福利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共福利非生產經營性事業用房,或者屬經營性但盈利少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原裝修標準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按城市規劃重建超過原規模、原裝修標準部分的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九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除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時,依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結算。 第三十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采取作價補償形式償還的,或者由被拆遷人負責易地建設的,拆遷人應當補償下列費用:(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計算的賠償費用;(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計算的賠償費用;(三)按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費用;(四)被拆遷人因拆遷而停產、停工按實際停產停工時間計算的補貼(一般按在職職工月標準工資總額的40?60%計發,但最長
不超過六個月,由財政撥付工資的單位不補貼);(五)法律、法規規定補償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住宅房屋的結算辦法如下:(一)用新房(新建單元成套住宅)償還私人住房和單位自管住房的,無論是異地償還(用城郊區償還城區或者用遠城郊區償還近城郊區)還是原地償還(城區償還城區或者近城郊區償還近城郊區、遠城郊區償還遠城郊區)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原房建筑面積的部分,在一套住房以內的,異地償還按新房土建造價的70%結算差價,原地償還按新房售價全價結算差價;超過一套住房的,均按新房售價全價結算差價。對結算差價私人和單位無力承受的,可實行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作價補償辦法。(二)用新房償還房管部門直管住房的不結算結構、面積差價,實行拆一戶還一套的辦法。原住戶住房建筑面積少于國家一類住宅建筑面積標準的,償還一類住房;超過一類不足二類的,償還二類住房;超過二類和超過三類的,均償還三類住房。償還的房屋應以幢或單元劃撥。(三)用舊房償還的,按同等結構、同等面積、同等質量進行償還,償還房屋與被拆除房屋存在明顯差異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二條房屋產權人自動放棄房屋產權,不要求安置,書面申請作價補償的,由拆遷人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原房屋給予作價補
償。原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相應注銷,也不再另行劃給宅基地或者安置住房。對產權人居住條件難以保證的,不實行放棄房屋產權作價補償的辦法。 第三十三條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補償形式由拆遷人與產權人根據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商定。產權人保留出租房屋產權的,產權人與使用人應當保持原租賃關系,原租賃合同作相應修改;產權人放棄出租房屋產權的,原租賃關系可以終止,使用人因搬遷騰房發生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拆除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比照《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2016最新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
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征地越來越多,農民最關心的就是最新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是多少?那么,農村征地賠償標準由哪些方面構成,又是計算的呢?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