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麗江市公安局獲悉,1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省公安廳的部署,麗江市全面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全面實施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實施城鎮戶口遷移政策改革,解決戶口遺留問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服務制度,同時以便民利民為出發點,審批程序將更加簡易、快捷,審批時限也將縮短。
從六個方面進行城鎮戶口遷移政策改革。
——全面放開麗江市城區、建制鎮落戶限制。
在麗江市城區、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憑落戶人戶口簿、身份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等相關證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報常住戶口。
——放寬城區、建制鎮租賃性質合法穩定住所落戶條件。
一是申請人在租賃房屋落戶應當征得房屋產權人同意,且租賃的房屋內未登記有常住人口,可申請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戶口,其他直系親屬落戶時,人均住房面積不得低于當地對住房困難家庭規定標準;二是同一產權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時出租給多個家庭或個人的,不能辦理租賃房屋落戶;三是租賃人在租房合同到期,搬離租賃地時,應及時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地,不得將戶口滯留在租賃房屋內。
——實行來去自由的返農村原戶籍地落戶政策。
申請的情形:一是對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后,因不適應城鎮生活已返原籍地務農的;二是在城鎮積累一定的資金、資源、技能后返鄉創業的;三是戶籍在城鎮的人員與戶籍在農村的人員結婚,實際居住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對戶籍地未發生變動,且實際居住在農村地區,已就地辦理了農業人口轉為城鎮人口的,現群眾申請將城鎮戶口轉移為農業戶口,經戶籍地派出所調查屬實,所長審批后及時辦理;戶籍地發生了變動,現群眾申請將城鎮戶口遷回農村原居住地的,應提供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申報戶口。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仍在辦理中,應憑縣級以上相關單位提供的證明,社區民警調查屬實,派出所受理,報縣 (市、區)公安局審批辦理;戶籍在城鎮的人員與戶籍在農村的人員結婚,申請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的農村地區,憑申請人和落戶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配偶一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經社區民警調查屬實,派出所受理,報縣 (市、區)公安局審批辦理。
——放寬城鎮直系親屬投靠落戶。
三代以內直系親屬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憑落戶人戶口簿、身份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相關證明材料可在實際居住地申報戶口,不受年齡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親屬投靠落戶時,應滿足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當地對住房困難家庭規定標準。
——放寬大中專(技校 )學生落戶條件。
一是在麗江市大中專院校(技校)就讀的學生,入學時可自愿選擇是否將戶口遷入學校。需辦理戶籍遷移的學生,憑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未辦理戶籍遷移的學生,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將其納入流動人口登記、管理,本人可根據需要,申領居住證;二是大中專院校(技校)生畢業后已實際就業,暫無合法穩定住所的,憑本人戶口簿、身份證或戶口遷移證,畢業證,就業登記證或報到證,單位接收證明將戶口遷入所在單位集體戶,單位無集體戶的,經單位所在地派出所核實確認出具調查材料后,將戶口遷入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才服務機構或派出所公共直管戶。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離開所在單位,應及時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地或實際工作地,不得將戶口滯留在原單位集體戶內;三是大中專院校(技校)生畢業后,未落實工作,返回原籍實際居住生活的,憑本人戶口遷移證、身份證、就業登記證、畢業證等材料申請將戶口遷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其父(母)親現戶口所在地;四是服務基層“四個項目”(到村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的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憑本人戶口簿、身份證或戶口遷移證和相關聘用、協議等材料可將戶口遷至所在縣(市、區)人才服務機構或派出所公共直管戶;也可根據自愿原則遷至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其父 (母)親現戶口所在地,聘用期滿后可根據去向,將戶口遷至實際居住地。
——放寬現役軍人家屬投靠落戶條件。
一是現役軍人配偶隨軍落戶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二是對現役軍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備隨軍落戶條件,或者不愿意隨軍落戶,如與現役軍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據本人意愿,憑落戶人戶口簿、身份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相關證明申請將戶口遷移至現役軍人父母或 (外)祖父母戶籍地落戶;三是現役軍人在城鎮購買的合法穩定住所,其實際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憑現役軍人同意落戶申請書、落戶人戶口簿、身份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相關證明申報戶口。問:對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棄嬰等戶口遺留問題將如何解決?史麗華: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棄嬰等難以落戶導致的戶口遺留問題,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基層相關單位不落實規定要求的原因,還有部分家長不重視戶籍登記的原因。在本次戶籍制度改革意見中明確,把戶口遺留問題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具體措施是:
——解決出生人口的戶口登記。
新生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應在出生后30日內,申報出生登記。超過時限也應允許申報登記。3周歲以內的,憑嬰兒父親和母親的申請書、戶口簿、結婚證、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嬰兒父親或母親一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父親或母親戶口不在一地,落戶地派出所核實新生嬰兒未登記過戶口信息后,及時辦理落戶;超過3周歲的,經縣(市、區)公安局審批后補登戶口;超過 16周歲的,經縣(區)公安局審核,市公安局審批后補登戶口。 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落戶,原則上隨母落戶。憑嬰兒母親的書面申請、陳述情況說明、戶口簿、身份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要隨父落戶的,出生醫學證明上父母信息登記要完整、準確、全面,憑父親和母親的書面申請(捺印)、陳述情況說明、戶口簿、身份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出生醫學證明上無父親姓名但申請隨父落戶的,憑父親和母親的書面申請(捺印)、陳述情況說明、戶口簿、身份證、合法有效的親子關系憑證在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母親下落不明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父親應提供書面說明,由落戶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后辦理戶口。 父親和母親離異的新生嬰兒落戶,憑嬰兒的法定撫養人的申請書、離婚證、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書、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法定撫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到在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無出生醫學證明或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嬰兒落戶相關證明材料的,根據社區(駐村)民警綜合調查意見登記戶口;對仍不能確定親子關系的,則需提供有 DNA鑒定資格部門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書。
——解決撫養棄嬰戶口登記。
被撫養棄嬰與撫養人共同生活多年,并超過 14周歲未辦理收養法律手續的,落戶地派出所調查屬實后,將相關信息錄入“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失蹤兒童信息系統”,并采集生物檢材送交刑事技術部門檢測,確認不系被拐賣兒童,同時通過人像系統比對未發現有常住人口信息的,可由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落戶地派出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形成事實撫養的相關調查材料上報縣 (區)公安局審核,市公安局審批辦理。戶口關系登記為非親屬。
——解決跨國婚姻所生子女戶口登記。
夫妻一方為中國公民,與涉外邊民通婚后在國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國內地申報落戶的,由中國公民一方提出申請,落戶地派出所確定其在國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國國籍后,方可接受落戶申請。憑申請人提供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或DNA親子鑒定和我國駐該國使 (領)館開具的身份證明及對相關證件的認證材料到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夫妻一方為中國公民,與涉外邊民通婚后在國內所生子女,具有中國國籍,憑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到父母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對確實不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國籍證明材料及其他所需證明材料的人員,由落戶地派出所調查,查實出生、國籍、親子關系情況的,可辦理戶口登記相關手續;對少數通過落戶地派出所調查后,仍不能核實出生、親子關系的,由其具有中國國籍的父(母)親提供有DNA鑒定資格部門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書后,可辦理戶口登記相關手續。對年滿14周歲以上的人員,由派出所開展專題調查,組織相關調查材料上報縣(區)公安局審核,市公安局審批辦理。
——解決安置移民、自發移民的落戶。
對水庫移民、易地扶貧搬遷移民等安置移民,移入地公安機關應當配合組織移民的政府部門或機構,取得移民名單和安置情況。按照群眾自愿的原則,為實際居住在移入地的移民及所生子女辦理戶口。對不愿遷移戶口的,應當納入流動人口管理并為其辦理居住證,同時將名單抄送移民戶籍地公安機關。
自發移民在農村移入地未取得合法生產生活資料(宅基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動員其返回原籍地。歷史原因形成的自發移民難以遷返原籍地的,應納入流動人口管理。對自發移民及其所生育子女無戶口人員,由移入地公安機關配合原籍地公安機關進行核查后,對符合落戶條件的按照出生戶口登記給予辦理戶口。
——解決遷移證變動或丟失人員的戶口登記。
持遷移證未落戶人員因遷入地情形發生變化經遷入地派出所調查屬實的,可以由遷出地公安機關收回遷移證,根據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和遷入地派出所調查情況為其重新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遷移證丟失的,遷出地公安機關調查屬實后,應及時補開遷移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