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政策,湖南省電動車補貼詳細政策
一、制定依據
1、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
2、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關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區域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805號);
3、財政部《關于預撥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獎勵資金的通知》(財建〔2013〕921號);
4、財政部、發改委《關于調整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獎勵資金分配和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926號);
5、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
6、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4〕50號)。
二、主要原則
1、與中央政策配套。補貼政策首要對接財政部等四部委有關政策,特別是與中央節能減排綜合示范獎勵政策配套,推動完成國家推廣數量要求。
2、考慮政策連續性。綜合考慮2009-2012年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在一定程度上確保政策的連續性。
3、合理劃分事權。厘清省政府和市政府事權責任,省本級側重對購買新能源公交車的支持引導,市政府作為推廣應用主體,承擔主要推廣補貼責任,包括制定實施方案、建設基礎設施、出臺本地各類車型的補貼政策等。
三、補貼范圍和條件
1、地域范圍:湖南省14個市州。
2、對象范圍:對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補貼條件和國家政策確定的車型,給予相應財政補貼。補貼區域包括全省所有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城市。對推廣應用混合動力公交客車實行定額補貼,區域限長株潭城市群之外的其他11個市州。
3、補貼標準: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按照“省市共擔、以市為主”的原則,省內補貼按照國家補助標準1:1給予補貼(公務車除外),其中省本級承擔補貼金額的30%,市州承擔補貼金額的70%。公務車實行同級采購同級財政補貼的政策,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其中省本級公務車按照國家補助標準1:1給予補貼。中央財政和省市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購車市場價格的60%。混合動力公交客車省本級按每輛5萬元給予定額補貼。
4、補貼時限:根據國家補貼推廣政策,本輪新能源汽車和混合動力公交客車補貼政策期限為2013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中央財政繼續實施補貼政策后,我省將根據國家調整后的補貼推廣政策相應進行調整。
四、補貼環節
省內補貼對象是消費使用單位,消費使用單位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后支付購車款。省外生產企業在省內無獨立法人機構的,補貼資金撥付到省內消費使用單位,消費使用單位按銷售價格支付購車款。省本級不補貼運營、不補貼生產企業、不補貼基礎設施建設。
五、補貼資金申請與撥付
補貼資金按季預撥,年度清算。
1、資金預撥。各省內生產企業、省外企業在省內的獨立法人機構或消費使用單位(僅限于采購省外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省內無獨立法人機構的情形,下同)于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將上一季度符合政策補助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和混合動力客車銷售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銷售合同、發票等),通過注冊所在市州經信、財政部門按程序上報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后,由省財政廳將省本級應承擔的補貼資金直接預撥到省內生產企業、省外企業在省內的獨立法人機構或消費使用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
2、資金清算。每年1月底前,按上述程序提交上年度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營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牌照信息等,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組織專家審核清算。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清算上年度補貼資金。
3、市州補貼。市州承擔的補貼資金可參照省級補貼資金撥付方式執行。
六、其他事項
1、根據有關文件精神,推廣應用的新能源車輛中外地品牌數量原則上不得低于30%,各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政府采購或招投標時必須明確省外企業生產車輛不得少于30%,各地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國家如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2、政府機關、公共機構要帶頭示范,車輛采購要向新能源汽車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務、公用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
3、新能源公交車運營、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的具體政策措施由各地根據國家政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