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那么韶關有哪些公租房可以申請,申請條件和材料手續有哪些?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信息,可供參考。
一、韶關公租房申請條件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鎮低保標準150%的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申請人配偶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在戶籍所在地無自有房產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資產不超過6萬元;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轉移過房產。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請人可為非本市戶籍的常住人口;
(二)在本市無自有房產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資產不超過10萬元;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轉移過房產。
住房困難類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請人可為非本市戶籍的常住人口;
(二)在本市無自有房產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轉移過房產。
符合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年滿25周歲的單身居民;孤兒年滿16周歲的,可以單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投靠子女戶籍遷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單獨申請。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因家庭成員、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有重大疾病,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的房產須出售用于救助治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轉移房產產權(不含轉移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根據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的條件限制。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診斷及住院等相關證明材料。
法定監護人事實上未照顧、撫養的未成年人,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后,可與祖輩作為一個家庭申請。
子女家庭(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非本市戶籍父母可作為共同申請人:
(一)父母有殘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子女照顧的。
(二)子女有殘疾或重大疾病需要父母照顧的。
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且自畢業起不滿5年;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
(三)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期為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四)在本市無自有房產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五)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轉移過房產;
(六)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父母不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技師(二級)以上職業資格;
(二)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期為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三)在本市無自有房產,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轉移過房產;
(四)申請時沒有享受本市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或其他住房保障。
二、韶關公租房申請材料及手續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核對原件收復印件);
2、戶口簿(戶籍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
3、結婚證、或未婚證、或喪偶證明、或離婚證(核對原件收復印件);
4、計劃生育證明(收原件);
5、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或低收入證明或特困證(核對原件收復印件);
6、擁有的房產及現居住住房的權屬或合同證明(收原件);
7、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所提供的查檔證明(收原件);
8、其它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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