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那么寧波有哪些公租房可以申請,申請條件和材料手續有哪些?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信息,可供參考。
各個區的申請條件和材料都有所不同,小編以鎮海區為例來介紹一下鎮海區的申請條件和材料。
一、寧波公租房申請條件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其住房情況必須滿足:在寧波市區(包括鎮海、北侖、海曙、江東、江北、鄞州、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大榭開發區,下同)無房(含無自有房產、租住公房和工作單位安排的臨時住房,下同)或所擁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軍產、宗教產住房)的建筑面積低于戶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申請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區范圍內無住房資助能力(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市區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城鎮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同時符合:
1.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人具有本區戶籍且已取得非農業常住戶口滿一年以上;
3.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小孩]或年齡在28周歲及以上的單身人員;
4.申請前十二個月,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6493元(中等偏下收入應大于等于26493元,小于44155元)。
(二)引進人才。單位注冊地與稅收征管地均為我區,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區人社部門認定的引進人才(包括以下三類對象:1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人員,或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或具有高級技師資格人員;2已實行人事代理的本科生或具有中級(含技師)職稱人員;3經區人社局認定的其他人才)
2.已與區屬企業(區政府性投資公司除外)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3.申請前連續六個月在本區繳納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引進人才不能同時享受各類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三)優秀外來務工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獲得區級及以上榮譽稱號的優秀外來務工人員(含優秀農民工及相當于此類榮譽的,各類榮譽稱號獲得時間以2007年及以后有效);
2.取得鎮海區公安分局頒發的《浙江省居住證》、連續在鎮海區居住且證件在有效期內的外來務工人員,經區流管辦認定,綜合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具體分值由區流管辦根據實際申請情況認定)。
二、寧波公租房申請材料及手續
申請家庭應當以戶主或未婚單身居民作為申請人,由申請人持共性申請資料和專項申請資料(復印件并校驗原件),辦理申請登記手續。
(一)申請人必須提供共性申請資料:
1.家庭人口現住房情況證明資料。以下申請對象,應同時提供:
(1)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處應提供另一方戶籍所在地住房情況證明;
(2)無房戶,家庭必須出具無房承諾書;非鎮海戶籍且為農業常住戶口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出具相應證明;非鎮海戶籍且為非農業常住戶口的,由戶籍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門出具相應證明。
2.身份證和戶口本,申請人及配偶關系人(父母、子女)的身份證復印件;
3.婚姻狀況證明:結婚的提供結婚證,單身的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的提供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原件和復印件;
4.已享受住房補貼的須提供住房補貼審批表或單位發放住房補貼的證明;
5.家庭財產狀況的說明,內容包括自有房屋、汽車、股票、國債等財產(申請人簽字蓋章);
6.根據《鎮海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評分標準》,可加分的相應證明;
7.區住房保障和物業管理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
(二)申請人需要提供的專項申請資料:
1.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提供:
(1)房屋征收(拆遷)的,提供征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和附件[復印件需征收(拆遷)單位蓋章];
(2)申請前十二個月家庭成員總收入證明:收入證明,按照《鎮海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試行)》(鎮政辦發〔2012〕184號)相關規定,以單位及區民政部門核定蓋章為準。
①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需詳細提供收入清單并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②申請家庭成員屬企業職工的,需詳細提供收入清單并由所在單位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所在單位無勞動工資管理機構的,加蓋單位公章;
③申請家庭成員屬無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需詳細提供收入清單并由戶籍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審核,并由區民政部門確認(加蓋公章)。
(3)家庭成員名下擁有車輛的提供最近一年車輛商業保險單,無保險單的提供車輛購置發票復印件。
2.引進人才,應提供:
(1)申請人學歷學位證明、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等;
(2)申請人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法人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納稅報表等;
(3)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擔保書,承諾書;
(4)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等;
(5)申請人申請前6個月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公積金證明;
(6)區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引進人才證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3.外來務工人員,應提供:
(1)近三年獲得區級及以上榮譽稱號的優秀流動人口相關證明;
(2)根據《關于鎮海區流動人口梯度化政策體系指導意見》中的流動人口綜合積分評價標準(試行)積分認定所需的材料(詳見“新鎮海人之家”微信公眾平臺);
(3)區流管辦出具的審核認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