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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合肥市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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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2002年3月29日政協第十屆合肥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合肥市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2006年11月7日政協第十一屆合肥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合肥市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人民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全國政協提案工作條例》、《安徽省政協提案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提案是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后,交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的一個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一種重要載體,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一條重要渠道。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循“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維護安定團結,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為實現推進我國的、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這三大歷史任務服務。

第四條 提案工作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切實加強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努力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密切協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

第六條 政協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七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立案工作,并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二章 提案委員會

第八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后,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提案審查委員會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合肥市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制定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征集提案;

(三)對收到的提案審查立案,協商確定承辦單位;

(四)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五)向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六)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采取多種形式向有關部門反映重要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道;

(八)加強與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聯系,及時互通情況,研究解決疑難問題,檢查督促提案辦理工作;加強與各承辦單位的聯系與合作,努力提高提案辦理質量;

(九)加強與市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和政協委員的聯系,征求意見,改進工作,搞好服務;

(十)加強與省政協、外省(市、區)政協以及本市縣、區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系,加強與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的協作,互通情況,交流工作經驗。

第十條 對于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發揮重大作用的提案,提案委員會可以報請主席會議審定,以市政協名義給予表彰;對于辦理提案有顯著成績的承辦單位,可以商請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以適當方式給予表彰。

第十一條 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重要文件,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并由提案委員會主任或者專職副主任審定、簽發。

第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

第十三條 提案委員會下設工作處。工作處是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協合肥市委員會委員,以及列席市政協會議的全國政協委員和省政協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

(四)政協合肥市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第十五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圍繞國家大政方針、中心工作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須一事一案,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的建議,注重質量;

(三)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作為第一提案人,簽名列于首位,附議人簽名在附議人欄目內;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召集人簽名;以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署名并加蓋公章;

(四)提案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六條 提案可以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在全體會議提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的提案,作為大會提案處理;截止時間以后的提案,作為平時提案處理。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章 規定的,予以立案。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同辦理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二)國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四)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屬于學術研討的;

(七)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八)超越本市職能權限范圍的;

(九)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十)指名舉報的;

(十一)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未予立案的,應當及時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見和建議視不同情況以其他方式轉送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或參考。

第十九條 提案委員會對涉及全局問題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建議案形式向有關方面提出。

第二十條 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協辦公廳商請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聯合召開提案交辦會議,或由市政協辦公廳單獨召開提案交辦會議,按歸口管理的原則,集中送交有關單位承辦;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及時送交有關單位承辦。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一條 承辦提案的中共合肥市委有關部門、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本市所轄縣、區、開發區有關部門和有關人民團體等,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提案,并對提案者作出書面答復。

(一)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序,有領導分管、專人負責。

(二)辦理提案應當認真負責,積極主動,注重實效,保證質量。凡是有條件解決的,要及時解決;因條件所限一時不能解決的,應當列入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確實不可行的,應當實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說明情由,解釋清楚。克服重答復、輕落實現象。

(三)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協商,會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會辦意見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復提案者;分別辦理的提案,由各承辦單位分別答復提案者。

(四)在提案辦理過程中,提案者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向承辦單位了解提案辦理情況,參與提案辦理。

(五)辦理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在書面答復前,可先征求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六)承辦單位對于辦理提案有顯著成績的下屬部門和個人,可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

(七)對提案集中反映黨委和政府亟待解決、人民群眾普遍要求改進的問題,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較強可行性的問題,可以選作重點提案,采取市委書記(副書記)批辦、市政府市長(副市長)領辦、市政協主席(副主席)督辦等方式,進行重點辦理。

(八)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提案進行答復。提案的復文,應當按規定的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發,并加蓋公章。提案復文應按規定份數寄送市政協提案委員會,由提案委員會加附提案辦復意見征詢表后及時寄送提案者。委員聯名提案,辦理復文主送第一提案人,由第一提案人轉告附議人;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辦理復文主送提案單位;界別、小組或者聯組提案,辦理復文主送召集人。黨委有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政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所有辦理復文均須抄送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九)承辦單位應當主動加強與提案者的溝通,采取通訊聯系,走出去、請進來,召開辦案見面會等方式,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主動征詢提案者對辦理復文的意見。如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提案委員會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建議承辦單位做好解釋說明工作或重新研究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對于重點提案,提案委員會可以采用協商座談、實地考察、專題調研、聯合督查、走訪等方式,推動辦理工作,保證辦理質量。對提案中當年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要跟蹤督辦,促進落實。承諾列入計劃解決的,應當及時向提案者反饋。

第二十三條 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有選擇地報送市委、市政府領導,先批示、后辦理,加大辦理力度;或提出督辦的建議報送本會主席、副主席閱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經政協第十一屆合肥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實行,由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為加大提案督辦力度,提高辦理成效,更好地發揮政協提案在我市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根據《全國政協提案工作條例》和《合肥市政協提案工作條例》規定精神,制定本意見。

一、督辦提案的選擇。

1、事關黨政中心工作,地方重要事務的;

2、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

3、對黨委、政府及所屬部門決策和工作具有較高參考價值的;

4、涉及多個部門,辦理上有一定難度的;

5、歷次會議提出,承辦單位亦有承諾的提案。

二、督辦提案的確定。主席、副主席領銜督辦的提案,經提案委員會初選并請示主席或分管主席后,報主席會議審議確定。

三、督辦提案的形式。原則上采取召開“市政協主席督辦提案現場會”方式,根據情況需要進行實地察看。會議由提辦雙方發表各自看法和意見,并相互協商、交流;督辦主席在此基礎上發表督辦意見;承辦單位根據會議精神形成最后答復意見,并報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具體方案由提案委員會與承辦單位商定。

四、督辦提案的要求。“市政協主席督辦提案現場會”除督辦主席、提案者出席外,提案委員會應組織政協相關專委會負責同志、相關政協委員及專家學者等共同參與。主辦單位及會辦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出席,并于會前做好有關調查、集體研究、形成初步答復意見工作。涉及黨群部門的,同時邀請市委督查室負責同志參加;涉及政府部門的,同時邀請市政府督查辦負責同志參加。

提案委員會應做好主席督辦提案的跟蹤落實工作。

五、提案督辦的結果應視情采取不同方式向主席會議匯報。必要時以送閱材料形式報送市委、市政府領導。

六、提案委員會應積極爭取新聞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做好督辦工作及成果的宣傳,擴大社會影響。

七、本意見經主席會議通過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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