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違約金過高怎么辦?如何處理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違約金過高怎么辦
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計算方法的,一般以合同約定為準。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如何確定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這些具體規定既符合公平原則,符合國情,又有利于法官辦案中有法可依。
以上規定雖然僅僅適用于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對于二手房買賣也是具有參考價值的。類似的地方性規定還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一)(蘇高法審委[2005]16號)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盡管目前沒有專門針對二手房買賣合同的違約金規定或解釋,以上兩條規定均體現了這樣的原則,即違約金的調整標準既要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為基準,又要體現一定的懲罰性,但違約金畢竟是一種合同的違約責任,其懲罰性不能完全等同于侵權的懲罰性責任,違約責任應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均衡,應考慮公平原則,因此,法官在行使調整的自由裁量權時應體現此雙重性。
違約金過高法院的處理方法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有許多人有這樣的誤解:認為違約金訂的越高越好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但是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予以減少”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減少違約金,如果法院認為確實違約金過高,那么法院有權適當減少違約金。
所以說違約金規定越高越好的想法是不正確的,那么法院是否應該按照法定違約金處理呢?
最高院對于違約金有這樣的處理原則:在當事人對違約金有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應當適用違約金,但在當事人提出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參照一定的計算標準予以適當調整,而不是直接適用法定違約金。
合同違約金過高怎么處理?
《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 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 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 少。”
可 見,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不一定都能夠全部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實際決定賠償的數額的還是違約方因違約行為而給對造成的損失。違約金的數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參照物。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是以補償性為原則的,略具 懲罰性。因此,當事人在約定違約金時不必對違約金的數額訂的過高,不利于違約責任的切實實現。
在決定違約金的數額時,應當控制的原則是可以對對方的履行合同起到一定的威懾,同時又能夠切合實際的接近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此約定,一方在發生違約行為時,提出當時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