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不卡视频在线播放,中文字幕亚洲综合小综合在线,亚洲一级大片,免费观看的成年网站不下载

西藏物業管理條例新法規,西藏物業管理條例最新(全文)

思而思學網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了西藏物業管理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西藏物業管理條例最新(全文),可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2015年8月21日拉薩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3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一節 物業管理區域

第二節 附屬設施設備的配置

第三節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業主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三節 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 物業服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節 物業服務費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一節 物業的使用

第二節 車位的使用管理

第三節 物業的維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和與其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的管理、使用、服務及監督活動。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市政市容、林業綠化、公安、民政、環保、物價、工商、消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轄區內的業主大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第五條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村(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綜合治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一節 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建筑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以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宗地四至界線為準,一個項目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規模過大、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分期建設項目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建設的項目,其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已建成公用設施設備比較齊全、相對集中的項目,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0日內,按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向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節 附屬設施設備的配置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一)建筑面積不低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房屋總建筑面積的3‰,并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

(二)具備水、電、氣等基本使用功能;

(三)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的具體位置。物業服務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自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服務用房無償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

第九條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由物業服務

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無償使用,不得買賣、分割和抵押。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一并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權屬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水、電、氣計量裝置應當實行專有部分一戶一表、共有部分安裝獨立計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環衛、郵政、信息等附屬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物業使用的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庫(位)與住戶數的最低比例標準,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節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建設項目規劃總平面布局圖;

(四)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備案書;

(五)物業共用部分清冊;

(六)《房屋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十三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和

相應專業服務人員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

建筑總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采

用公開招投標方式;建筑總面積低于3萬平方米的、投標企業少于3家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與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向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業主

第十五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意見;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六)享受安全、和諧、舒適、便捷的環境;

(七)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的各項職責;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穩定,加強民族團結;

(二)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公共秩序;

(三)愛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

(四)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設立業主大會:

(一)專用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總面積的50%以上;

(二)自首次交付使用專用部分之日起滿兩年且交付使用的專用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總面積的20%以上。

業主總戶數在50戶以下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0日內,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大會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業主(“雙聯戶”聯戶)代表、建設單位派員組成,其中業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組組長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員臨時擔任。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

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核實業主人數和專有部分面積;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方案和名單,并公開征詢意見;

(五)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所列內容,籌備組應當在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9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自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業主大會籌備組職責自行終止。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經費以及籌備組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協助籌備組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業主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雙聯戶聯戶)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聯戶)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需要投票表決的,將贊同、反對、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聯戶)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方可舉行。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轄區派出所的代表必要時列席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討論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改變共用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用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九)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事項。

決定第(五)、(六)、(七)、(八)項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業

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臨時會議:

(一)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集體討論和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達全體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在規定期限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棄權。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事項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下列事項告知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

(一)管理規約;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其他決定。

第三節 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

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業主、業主大會監督。業主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人數組成應為若干奇數,每名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任期內,物業出現空缺時,應當及時補足;委員的條件、人數等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7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從委員中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于會議召開3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業主委員會決定事項,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簽字通過。并將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形成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從事物業服務經營活動,委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維護業主共同權益;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及時了解業主的意見建議;

(六)制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的方案,并監督實施;

(八)調解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十)完成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90日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10日內,上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下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屆內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資料及財物。

第三十四條 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從下列渠道籌集

專項用于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

(一)全體業主共用部分物業經營收益的;

(二)從全體業主籌集的經費;

(三)業主自愿捐贈等其他合法方式的。

工作經費開支范圍、標準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補貼由業主大會決定;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定期公示,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督促糾正。

(一)業主委員會不履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

(二)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召開程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進行換屆選舉的;

(四)屆滿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不及時移交相關資料的;

(五)其他物業管理活動中需要督促糾正的事項。

第四章 物業服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應當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依法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咨詢、顧問、代理、認證等物業服務活動的代理機構,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召集,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村(居)民委員會、轄區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聯戶)代表、相關單位等各方代表組成。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問題: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問題的;

(三)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中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問題的;

(六)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發生矛盾糾紛的;

(七)需要協調解決其他物業管理問題的。

第三十九條 實行物業服務重大事件報告制度。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專業經營單位報告:

(一)發生火災、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災害等造成人員

傷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發生安全隱患,且難以排除,嚴重危及業主、建筑物安全的;

(三)物業服務人員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造成物業服務中斷,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

(四)發生群體性事件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申報其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信用信息。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信用體系建設,對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評估、使用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中的信用檔案,并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投訴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逐級受理,依法及時就地處理的原則。

物業投訴可向村(居)民委員會投訴,村(居)民委員會無法處理或對其協調、處理不服的,可逐級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區)、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投訴受理單位應當在受理投訴15日內對投訴事項形成處理意見,對重大事件、情況復雜的投訴事項,可適當延長做出處理意見的時間,并將延長期限告知投訴人。

第四十二條 下列投訴事項不予受理:

(一)正在或者已經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

(二)投訴人要求財產和人身損害賠償的;

(三)在投訴事項辦理期間重復投訴的;

(四)業主之間的民事糾紛;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投訴事項。

第二節 物業服務合同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中的下列內容應當事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業主大會已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除外。

(一)物業服務事項;

(二)物業服務質量及服務費用標準;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保障事項;

(四)合同期限;

(五)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90日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是否續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表決。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大會應當及時依法選聘。

第四十五條 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在60日內履行告知義務。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辦理退出交接事宜,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外,履行下列交接事項:

(一)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設施設備;

(二)移交服務期間的物業服務和財務檔案,屬于業主共用的場地、設施設備實行酬金制的;

(三)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人員;

(四)清退預收的物業服務費、場地占用費和收取的利用物業共用部位、設施和場地經營所得的收益余額及其他代收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在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下,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移交。

新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后,業主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資金、物品和資料移交給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業主

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10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備案情況及時書面告知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一)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

(二)成立業主大會的;

(三)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四)辦理物業企業移交手續的;

(五)業主委員會會議和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及業主共同表決事項的;

(六)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

(七)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三節 物業服務費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及質價相符的原則,由委托雙方根據市場規律自主協商確定,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示。

第四十八條 物業交付使用前產生的物業服務費用和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使用后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

物業通過竣工驗收達到交付條件,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并辦理相應手續的,即為交付;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后一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交付。

第四十九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為由,停水、停電或者減少服務人員、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準、停止物業服務。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一)業主自用的向業主收取;

(二)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向物業服務企業收取;

(三)部分業主共同使用的,由相關業主分攤;

(四)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由全體業主分攤。

上述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代收費用,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一節 物業的使用

第五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改變房屋外觀;

(二)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四)高空拋物,亂停亂放,亂拉管線;

(五)超過規定標準排放噪聲;

(六)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出入口通道的行為;

(七)占用公共綠地以及損害公共設施設備行為;

(八)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二條 業主不得擅自改變其房屋、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使用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經城鄉規劃、消防等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十三條 共用通道、樓梯、場地、物業服務用房等屬于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四條 利用共用部分進行經營的,按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公示共用部分物業經營的收支使用情況。 

第五十五條 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一般包括裝飾裝修工程的內容和期限、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和處置以及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等相關內容。

第五十六條 業主產生的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清運費用由雙方按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五十七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八條 業主出租房屋,應當按照《拉薩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節 車位的使用管理

第五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車輛停放庫(位)的,應當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優先處分給業主。在滿足業主需求后,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出租的車位、車庫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六十條 業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車輛停放庫(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不得出售、附贈或者出租。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車位的,其車位設置、管理、收費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收取費用,并支付一定比例的報酬。業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第三節 物業的維護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專有部分保修期滿后的維修責任,由業主自行承擔;共用部分保修期滿后的維修責任,由相關業主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共同承擔。發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應急防范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六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相關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責任。

上述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因物業維修需要,相關單位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服務的,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

第六十四條 業主應當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和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職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

委員會應當督促業主限期繳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

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停水、

停電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

務企業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市、縣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對業主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并對業主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物業服務企業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追回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六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十九條 自建住宅小區、舊住宅區需要實施物業服務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也可由業主自行管理物業,并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2021年西藏物業管理條例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細則(全文)

二.西藏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20年(最新版)

三.2020年西藏物業管理條例最新修訂【全文】

第八十條 自行管理物業、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的,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八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配套制度。

第八十二條 2009年10月16日拉薩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拉薩市物業管理辦法》自行廢止。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熱門推薦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