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雇主及雇員的關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要交違約金嗎?下面思而學小編就為您詳細解答:
什么是違約金?
違約金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應向另一方支付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內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專家解析: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
也就是說,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如果在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兩種情況下,你提出辭職,是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
需要強調的是,勞動者在以辭職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若在試用期內則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約金的賠償額度依據
勞動部發[1995]223號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