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機關工會財務管理,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促進工會工作的開展,更好地為廣大職工群眾服務,制定工會財務收支管理制度。
篇一:工會財務收支管理制度
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機關工會財務管理,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促進工會工作的開展,更好地為廣大職工群眾服務,根據《工會法》、《會計法》、《福建省實施〈工會法〉辦法》、《工會會計制度》和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小金庫”治理有關政策,現就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機關工會財務收支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原則
(一)遵紀守法原則。各項經費收支,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所在地方政府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工會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二)經費獨立原則。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應單獨開設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三)預算管理原則。工會經費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四)依法收繳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法收繳工會經費,并按規定留成上繳。
(五)服務職工原則。工會經費使用要突出重點,保證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開展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六)勤儉節約原則。工會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則。要依靠職工管好、用好經費,定期公布賬目,實行民主管理,接受會員監督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工會經費收入范圍
(一)會費收入。指工會會員依照規定按月工資0.5%向工會組織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規定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各級財政部門應將本級財政應負擔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全額列入年度預算,在下達預算指標中單列。有條件的地區在推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時,可考慮根據當地財政部門的規定,對工會經費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未由財政統一劃撥工會經費的單位,基層工會主席和財會人員要及時與行政溝通,了解和掌握單位工會經費撥繳情況,督促單位行政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足額計提工會經費,按月將其中60%部分的工會經費撥繳至本單位基層工會,40%部分的工會經費上繳上級工會組織。
全部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構成按國家統計局[1990]1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三)上級補助收入。指本級工會收到上級工會補助的款項。
(四)行政補助收入。指所在單位行政按照《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福建省實施〈工會法〉辦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的補助款項。包括工會收到行政撥付的勞動競賽經費、工會換屆會議經費、工會開展活動經費等補助以及行政轉撥政府按規定給予工會的各項補助。
根據財力和需要,各級財政部門每年可給財政核撥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安排一定的機關工會活動費用預算。
(五)事業收入。指工會附屬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收入。
(六)投資收益。指基層工會對外投資發生的損益,如購買國債等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如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工會資產盤盈、工會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接受公益性的捐贈收入等。
三、工會經費支出范圍
(一)職工活動支出。指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工會應將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用于會員活動支出。
職工教育費。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業余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職工教育所需資料、教師酬金;優秀學員(包括自學)獎勵;工會為職工舉辦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等。
文體活動費。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業余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等各類活動;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購置費與維修;文藝匯演、體育比賽及獎勵;各類活動中按規定開支的伙食補助費、夜餐費等。
宣傳活動費。用于工會開展政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等宣傳活動;工會組織技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網絡宣傳以及舉辦展覽、板報等所消耗的用品;工會組織的重大節日宣傳費;工會舉辦的圖書館、閱覽室所需圖書、報刊以及資料費等。
其他活動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會開展的技能競賽、組織會員開展的集體活動及支付會員特殊困難補助的費用等各項支出。
(二)維權支出。指工會直接用于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工會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開展職工勞動保護、向職工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對困難職工幫扶、向職工送溫暖發生的支出及參與立法和本單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維權支出。
(三)業務支出。指工會培訓工會干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開展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學習和培訓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等;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工會積極分子的獎勵;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活動;召開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經審會以及工會專業工作會議;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經審專用費用、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
(四)資本性支出。指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等資本性支出。
《工會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在行政方面承擔資本性支出的經費不足,并且工會有經費結余的情況下,經上級工會批準,工會經費可以用于必要的資本性支出。
(五)事業支出。對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六)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項目以外的工會各項支出,如工會資產盤虧、工會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捐贈支出、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等。
應付上級經費(上繳經費):基層工會按照經費分成比例,通過“應付上級經費”科目,向上級工會繳納的工會經費。
四、國家規定應由行政承擔的費用
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全國總工會和財政部及國家的有關規定,下列費用應由同級政府或行政承擔:
(一)關于工會房屋、設備費用方面:工會辦公用房、職工開展文藝、體育、教育和服務等活動場地設施、設備,及其維修、水、電、取暖等費用;
(二)關于工會專職人員費用方面:工會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發放的工資、獎金、醫療、補貼、勞動保護費用及其他福利待遇,離退休費及退職生活費,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三)關于工會開展活動有關費用:工會組織的勞動競賽、技術交流、技術革新活動所需的獎勵費用,基層工會為搞好勞動保護工作所需的費用以及勞動保護宣傳教育費、職工代表大會開支費用;
(四)關于職工教育、療休養活動費用方面:工會組織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職工療(休)養活動的往返路費、伙食補助費和床位費等,但活動費、公雜費由組織活動的工會負擔。
五、規范工會財務收支管理
(一)依法收繳經費,嚴格執行工會經費分成規定。嚴格按照《工會法》和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規定的分成比例收繳和留成經費,不得截留和挪用工會經費,不得擅自改變經費分成比例,不得以“贊助費”“捐款”等名義抵頂上繳經費。違者按有關法規、制度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并在評先評模時予以“一票否決”。
(二)健全內控制度,強化工會內部財務會計監督。基層工會要嚴格遵守《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等,嚴格執行工會的財務規章制度。要建立健全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經費支出審批、費用控制和票據管理等內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的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三)嚴肅財經紀律,杜絕工會財務違法亂紀行為。要認真執行國家財政和上級工會有關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嚴禁做假賬、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嚴禁將不屬于工會賬戶核算的資金(如:單位行政資產有償收入、各種財政專項資金、行政津補貼費用、接待費用等)列入工會賬戶;嚴禁亂支濫用工會經費;嚴禁擴大工會經費開支范圍;嚴禁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嚴禁用工會經費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的費用;嚴禁用工會經費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嚴禁工會賬戶成為行政違紀違規開支的“防空洞”;嚴禁使用白條入賬。
工會負責人要切實承擔會計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企業基層工會可參照執行。
篇二:工會財務收支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20xx〕23號)以及《關于<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工財發〔20xx〕69號)文件精神,使工會經費更好地服務于教職工,經研究,現提出落實通知的有關規定。
一、收支管理原則
落實全總通知精神,必須認真貫徹中央、省、市委有關文件精神,堅持求真務實,勤儉節約,杜絕浪費;必須突出工會經費為工會工作和教職工服務方向,多為教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必須嚴格執行全總《通知》中明確的“八不準”,嚴格預算管理,使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更加規范、有效,真正惠及廣大教職工和工會會員,不斷增強校工會組織的凝聚力。
(一)遵紀守法原則。各項經費收支,必須嚴格執行中央規定、國家法律法規、所在地方政府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工會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二)依法獲取原則。各項收入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依法獲取。
(三)經費獨立原則。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單獨開設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四)預算管理原則。工會經費各項支出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全國總工會《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五)服務全體會員原則。工會經費的使用要突出重點,優化支出結構,集中財力保證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開展為教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六)勤儉節約原則。工會要貫徹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則。要依靠工會會員管好、用好經費,定期公布賬目,實行民主管理,接受工會會員監督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工會經費收入范圍
工會的各項經費收入,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依法獲得。包括: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上級工會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后按規定比例轉撥基層工會的經費。
(三)上級工會補助的款項。
(四)單位行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組織的補助款項。
(五)其他收入。
三、開支規定及支出范圍
(一)開支規定:
1、執行蘇教科工〔20xx〕10號文件規定的開支規定。
2、執行學校行政委托發放的福利和組織開展活動的經費支出。
(二)支出范圍:
1、日常業務經費:
主要包括:工會培訓工會干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開展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學習和培訓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等;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活動;召開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經審會以及工會專業工作會議;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經審經費、工會辦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
2、各項活動經費:
主要包括:
①職工教育方面。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業余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職工教育所需資料、教師酬金;優秀學員(包括自學)獎勵;工會為職工舉辦法律、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等。
②文體活動方面。用于工會開展教職工業余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等各類活動;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購置與維修費;文藝匯演、體育比賽及獎勵費;各類活動中按規定開支的伙食補助費、夜餐費等;組織會員觀看電影,開展春游秋游、元旦迎新活動、校教職工運動會及各體育專項活動類集體活動、“三八”、“五四”、“六一”、“各種形式的民間協會”、分工會申報開展的各項活動等。
③宣傳活動方面。用于工會開展政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等宣傳活動;工會組織技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網絡宣傳以及舉辦展覽、板報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節日宣傳費;工會舉辦的圖書館、閱覽室所需圖書、工會報刊以及資料費等其他方面。
④組織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短期休養活動。
⑤除上述支出以外,其他活動的各項支出。
3、會員福利經費。
主要包括:
①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全年人均1000元的節日慰問品,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分別發放。
②會員本人的生日慰問,每位每年發放300元/人的生日蛋糕券。
③會員本人因病住院慰問金300元/人(女會員分娩及會員住院手術500元/人/次)。
④每年為全體女會員發放衛生保健費。
⑤職工體檢:45歲(含45歲)以上會員每年全面體檢一次,45歲以下女會員每年婦科專項體檢一次,全體工會會員每二年體檢一次。
⑥家屬喪葬補助:會員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或配偶或子女去世,喪葬補助500元/次。
⑦“六一”為會員未滿14周歲的獨生子女發放100元/人的節日慰問費。
⑧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全體工會會員的其他福利。
四、管理要求
(一)嚴格遵守《工會預算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年初要編制年度工會經費收支預算,經費支出應嚴格控制在年度預算范圍內。
(二)工會應依法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工會會員要辦理入會手續及繳納會費;
(三)發放各類獎勵、補助、慰問等,要制定相關規定和辦法,明確發放標準,并嚴格執行。制定的規定和辦法,要經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討論通過。發放時,應附詳細清單,審批手續齊全、簽收到位。
(四)工會舉辦活動項目要有具體方案和通知,購物發票要寫明具體品名、數量、單價及購物清單,用餐要有用餐人員名單,原始票據要有經辦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報銷。
(五)工會是獨立法人單位,獨立設有工會經費核算賬戶,工會經費實行獨立核算。各項開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開支集體研究決定。
(六)工會在收到行政給予的經費補助款項時,應納入工會收支預算,在“行政補助收入”科目和相關支出科目按規定核算、列支。 行政對工會的補助款項列支渠道應符合有關規定,不可將應在行政列支的費用轉到工會賬戶支出。
(七)嚴格執行“八不準”;不準將工會經費用于服務職工群眾和開展工會活動以外的開支。
1、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2、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 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3、不準用工會經費支付高消費性的娛樂健身活動。
4、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5、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6、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7、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8、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五、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解釋權在工會委員會。
篇三:工會財務收支管理制度
為加強基層工會財務管理,進一步提升我市工會財務工作水平,根據《工會法》、《會計法》及《江蘇省基層工會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工會經費撥繳和會費收交管理
(一)工會經費撥繳
1、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事業單位、機關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其中40%工會經費撥繳上級工會,60%劃入本單位基層工會經費帳戶。40%撥繳上級工會經費的辦法是:由地稅收繳經費的企事業單位按要求劃入市總工會委托地稅收繳的專用賬戶,由財政代扣代繳的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市總工會與市財政局商定的辦法執行。
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和有關規定執行。全部職工是指在企事業單位、機關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含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包括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和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以及離開本單位但保留勞動關系并領取生活費的職工和內部退養職工等。工資總額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其他工資和單位發放的職工生活費等。
2、企業、事業單位開業或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仍未依法建立工會的,從期滿后的第一個月起,由稅務局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收繳工會籌備金。工會建立后,將籌備金按60%比例返還給該單位工會。
3、單位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可以憑工會或稅務局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工會經費專用繳款書》稅前列支。
(二)工會會費收交
會員應每月按工資收入的0.5%向所在基層工會交納會費。獎金、津貼、補貼和工資尾數不足10元部分的不作為交納會費基數。
計算會費的"工資收入"是:機關干部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機關工勤人員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事業單位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企業單位凡作為工資發放的均作為工資收入交納會費。
二、預算管理
1、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以及本年度工會工作要求,編制年度收支預算。期末滾存經費結余不得赤字。
2、預算收入的編制,要以上年實際收入為基礎,考慮本年度各項增減因素編制。預算支出的編制要堅持勤儉節約和體現工會工作的特點,把資金重點安排在維護職工權益、開展職工教育活動和為職工群眾服務等方面。
3、年度預算草案,要充分聽取本級工會經審委的審查意見,經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并簽字蓋章后,于規定時間內報上級工會審批或備案。
4、預算執行中,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時,應按規定程序編制、審批、上報預算調整方案。
三、支出管理
1、工會經費使用應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紀,認真執行工會財務制度。工會經費不得用于非工會活動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費用,不得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
2、工會經費開支,應根據審定的預算,實行"集體領導、個人負責"的工會主席一支筆審批制度。重大開支事項,須集體討論決定。
3、工會費用報銷,須履行審核、報批手續。原始單據應是稅務發票或財政監制收據,應有經辦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應說明用途。購買多項物品的須附明細清單,開展活動購買的物品須附發放清單。
4、工會經費收支賬目每年應至少一次向職工群眾公布,定期接受同級經審會審查、監督。
四、決算管理
1、工會決算是工會收支預算的執行結果,基層工會應按規定要求和程序編報。編制決算草案,須做到收支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2、決算上報時應附相關說明。其內容包括:基本數據、年度收支預算完成情況、設備增添情況、預算管理的經驗、存在問題及今后改進意見等。
五、貨幣資金及往來款項管理
1、基層工會應依法開設獨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應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暫不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應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2、基層工會財務核算,不允許與行政財務或黨、團等其他組織財務合并賬戶集中核算,也不允許將工會財務納入當地結算中心管理。
3、工會銀行賬戶只能用于本工會業務范圍內的資金收付,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準與工會無關的資金進入工會賬戶結算。
4、基層工會應嚴格執行收支"二條線"及有關管理規定,現金收入必須全額解繳銀行賬戶,嚴禁坐支挪用和“白條抵現”,不得以收抵支,不得編造用途套取現金,不得設賬外賬,不得私設"小金庫",嚴禁公款私存。
5、基層工會必須建立現金日記賬,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必須及時清理往來款項。不得挪用行政劃撥的職工福利費、勞動競賽經費、職工培訓費等,要做到專款專用。
六、資產管理
1、工會所有資產,包括購入、撥入、自制和其他單位捐贈的財產,凡單位價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或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財產,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2、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
3、基層工會應該加強固定資產的購置、驗收、登記、領用到維護、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分類登記,分別管理。工會的不動產要依法取得相關的權屬證明,確保工會資產不流失。
4、工會固定資產必須每年盤點一次,對盤點中發現的問題要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后處理。工會財產報廢變賣的收入,列"其他收入"。
5、工會的財產、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也不得將工會的財產和經費作為所在單位的財產、經費予以凍結、查封、扣押和清償債務。工會組織合并的,其財產、經費和財務檔案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分立的,其財產、經費按職工人數比例進行分配;工會組織撤銷的,其經費、財產應按規定審計后移交上級工會。
七、會計及會計檔案管理
1、基層工會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財務機構或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并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會計、出納要分設,錢、賬、物要分管。不得由一人全過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工會會計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必須定期參加工會財務培訓。
2、基層工會應按照《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單獨建立賬簿,設置會計科目。會計事項不多的基層工會,可設序時、分類的綜合賬簿,即"收支日記總賬"進行核算。具備條件的基層工會可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
3、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辦理交接手續,并由經審會或上級工會派人監交。移交人員應將本人經管的所有會計資料編制成移交清冊,會同監交人向接管人逐項清點,不得封包移交。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
4、會計憑證及賬冊報表等會計資料,須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規定的期限保存,不得擅自銷毀。
八、附則
1、工會主席和財務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法規和制度,廉潔自律,恰盡職守。基層工會法定代表人應承擔《會計法》規定的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2、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責令其限期糾正,并處以通報批評和取消評先資格,對于涉及貪污、挪用公款等違反財經法規的事件,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總工會財務事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