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機關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下文是勞動法網整理收集的機關事業單位收支業務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
篇一:機關事業單位收支業務管理制度
為切實加強本局財務管理,嚴肅財政紀律,規范財務工作秩序和財務行為,根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及有關財政制度,結合本局實際,制訂實施本制度。
一、基本原則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依法理財。
(二)堅持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堅持量入為出,根據經費來源,合理安排使用。
(三)加強財務管理,積極推進財務管理服務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進一步促進局財務工作及其他相關業務工作的健康開展。
(四)加強財務監督,重點加強事前、事中監督,發揮有限經費的最大效益。
二、預算管理
(一)局本級部門預算編訂,嚴格遵循財政部門時間和程序流程安排,根據財政部門各項預算編訂規定進行科學合理編制,充分考慮事業發展需求和預算年度收入增減因素,量入為出,量力而行,科學統籌安排各項資金。
(二)預算編訂應遵循保障局本級正常運轉所需的前提,包含人員工資、機關正常辦公等基本性支出需求,既要貫徹勤儉節約原則,又要保障日常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三)預算編訂應充分考慮本單位事業發展需求和規劃,由局機關各科室和單位根據年度重點工作和工作計劃,編制經常性項目資金申請書,具體列明資金使用方向、范圍和具體安排,實現項目預算“立項有依據,績效有目標、計算有標準”,確保預算項目切實可行;同時編訂預算年度內設備、設施、自動化辦公設備更新的政府采購計劃表,以備局本級總體預算編制所需。
三、收入管理
(一)統一專戶。在經營活動期間所發生的一切收入,其中屬于國庫收入的資金先統一繳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中心,通過財政結算后轉入本單位存款帳戶;其他資金專戶收入,要及時繳入單位賬戶,任何科室不得在帳外私存和私設小金庫。
(二)規范管理。局所管理的各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嚴禁任何科室外購票據。對當日的收入款項應當日入庫,不得坐支。
四、支出管理
(一)人員經費
局機關干部職工正常晉升、職務晉升等工資變動,負責人事工資工作人員要及時填寫工資福利變動相關表格,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憑審批表向財務資產科申請相應變動人員的工資福利補發,并存入個人檔案。若遇人員調動,需及時提供干部介紹信和增(減)編表格給財務資產科,增加(減少)人員經費的開支。
(二)基本經費
局基本經費支出主要由辦公費、差旅費、招待費、交通費、會議費支出等組成。局財務資產科應根據區財政核定的年度經費預算編制局年度基本經費支出分月計劃,并在保證局機關正常公務活動下嚴格按計劃控制基本經費支出。其中招待費全年支出必須控制在區紀檢部門與財政部門下達的支出控制范圍內。
(三)專項經費
1、各類專項經費,由財務資產科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局財務資產科應嚴格按照年初專項經費支出預算,根據各專項事務的輕重緩急規范列支專項經費支出。各相關業務科室應嚴格按照各專項預算的開支額度、開支范圍、開支時間順序等上報列支,(有合同的按合同專款執行)。一般不得進行超范圍超預算的專項經費支出。
2、大額費用開支須事先請示匯報。單項工程以及其他項目(含基建工程新建、改擴建、修繕和設備的購置、安裝、改造、維修等)在10000元以上的,應先編制經費預算,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報局長審批后方可實施。
3、重大工程或采購項目50000元以上的須先行由專家論證并經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后方可實施。
4、超出預算或無預算的,報分管局長和財務資產科審核后,由局長審批后方可實施。
(四)日常結報
1、結報程序
經辦人填寫報銷清單-→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財務會計審核-→局分管領導簽字-→局財務審批人簽字-→財務出納核對與報銷。
2、審批權限
本局經費采取局財務審批人“一支筆”審批和權限分級核準相結合的審批制度。
一次發生費用不足500元的,由經手人和科室負責人簽字后,由財務分管領導簽批,也可以由辦公室主任簽批;在500元以上的,經手人和科室負責人簽字后,由分管副局長審核,報分管財務領導簽批;超過1000元(其中基建、車輛等專項經費10000元以上)的須報局長簽核。
3、結報方式
本局經費結報原則上全部實行公務卡刷卡與轉賬結算結報方式。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現金結報的,須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現金使用情況說明表,并報分管財務領導審批。
局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新做公務卡的要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新增手續,人員調出要及時辦理公務卡核銷。
4、結報類別
(1)備用金: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出差,一般情況下不再借領備用金,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借領的,先由經辦人填寫借據,經財務資產科長審批,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后,經局財務審批人簽字后,才可到財務部門借款,出差結束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結清借款。
(2)差旅費:差旅費支出要嚴格執行《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浙財行〔2014〕10號)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出差人員首先填寫工作人員出差審批單,報分管領導審批(駕駛員由車隊負責人審批)。工作返回后,出差人員應及時憑出差審批單到財務資產科報銷差旅費,嚴格按規定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憑據報銷。駕駛員由車隊負責人審批后,交財務會計審核,再報財務分管領導簽批;其他工作人員按結報程序報銷。
(3)會議費:嚴格執行《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浙財行[2014]7號)規定,減少會議次數和會議規模,嚴格會議費開支標準;凡經批準召開的會議,由辦公室按標準安排食宿,并憑會議審批依據、會議通知、實際與會人員簽到表以及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等憑證按規定結報。
(4)公務接待費:公務接待活動一般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嚴格按《定海區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定黨政辦發[2014]201號)規定,嚴格控制陪餐人數和工作餐標準,費用結報時一律按規定填寫接待費報銷單(合法財務票據,列明交通費、住宿費、餐費等),并提供派出單位公函或公務(商務)來賓記錄、接待清單,方可報銷。
(5)職教費:各類學習班、培訓班及其他各種專業證書班的學習,須與本崗位業務有關,并經局長同意才能參加,考試合格后按上級規定報銷學費。
(6)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是指與車輛活動有關的費用,包括:車輛維修保養、車輛加油保險、車輛裝飾費、過路費、停車費等。區機關車隊車輛實行單車核算,建立一車一賬管理制度。車輛實行定點修理裝潢、定點加油、定點保險。修理在結算時須附修理委托單和結算單,裝潢在結算時須附裝潢清單,并由車隊負責人核實。車輛加油實行定點定標制度,如遇特殊情況產生的費用需由經手人和車隊負責人簽字后,交分管副局長審批,報分管財務領導簽批。
(7)辦公經費:局報刊雜志征訂、通訊、郵寄、印刷等工作由局辦公室統一承辦并報銷。對于日常辦公確需要購置的物品或維修,由相關科室填寫采購清單,經辦公室審核后,由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局長審批后方可采購、維修。涉及大宗辦公用品和固定資產的,須辦理財產登記手續。
(8)專項等其他費用:專項等其他費用包括工程項目、設備購置、專用材料采購等,嚴格按照局采購制度執行。凡一次活動有多項支出時,經辦人員必須歸集齊全后,一次性到財務部門報銷,原則上不得將同一活動的多項支出分次報銷。局費用支出報銷(審批)單憑證應嚴格按照表式內容填寫。要求為二家及以上單位轉賬方式結報的必須分別填制費用支出報銷(審批)單。
五、票據管理
(一)局財務票據由專人負責、專人保管,領用時必須在票據領用簿上簽名。
(二)按規定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通用票據,票據由票管員向財政部門購領、保管,使用完后及時上繳、核銷。
(三)在使用票據前,應對票據進行檢查,如發現缺份、少聯的應及時退回,并辦理有關手續。使用時,應逐項逐欄填寫,不得涂改、挖補、撕毀,并在收據聯加蓋單位財務章。對填錯的廢票,各聯應說明作廢或加蓋作廢戳記,保存備查。
(四)局財務資產科要加強對領用票據的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核實票據的使用情況,以杜絕挪用、坐支收入、丟失票據等現象的發生。
六、財務報告
局實行財務月報制度和財務分析報告制度。財務月報內容主要根據局年初預算情況,就局財務的主要項目每月所發生的有關數據編制報表,供局領導決策參考。財務資產科需將每個月的單位預算會計報表和財務開支明細賬報分管財務領導和局長簽核。財務分析報告分年中、年終兩次進行,主要就局經費開支結構、內容及存在問題進行整理分析,并提出改進管理、加強財務控制的建議,財務運行情況及時向領導班子集體報告。
七、檔案管理
每年度結束后,所有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票據存根及財務留存合同、協議、文件證明等一律納入會計檔案管理,由檔案室專人管理。若有非會計人員或外單位人員借閱財務檔案須向財務資產科提出申請,經財務資產科科長審批后方可在財務人員的陪同下,在檔案管理員處登記借閱。
篇二:機關事業單位收支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用會計人員必須符合會計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部門綜合預算一經批準通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七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罰沒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第八條執收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按照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的方式,將收取的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九條執收單位收取財政收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使用稅務發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監制)的票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虛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要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應當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待費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采購;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并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因特殊情況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經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到國有、國有控股或經批準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收益核算。
第十五條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個人,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各區、縣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