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檔案:修訂后的《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于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通過,將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進一步規范了低保申請和審批程序,細化了低保對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農村家庭收入等認定標準,完善了低保對象的權利義務和監督管理制度,對推動我市低保工作健康發展、推進脫貧攻堅戰略有序實施、確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立法背景
立法保障改革發展成果共享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山介紹,《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以來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上位法的變化,調整和細化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審批、調查核實、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為與上位法和國家的規定保持一致,并將實踐中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進一步推進和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對《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進行了修訂。
張山表示,修訂的目的是體現改革發展成果共享,并強化低保工作的四項原則:一是僅限于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是保障標準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居民消費水平和物價指數變化,每年調整;三是要堅持國家保障與勞動自救相結合;四是要堅持應保盡保與引導就業相結合。
修訂要點
對低保對象動態化管理
此前,有媒體曝光“開寶馬吃低保”的新聞,為了更加嚴格、規范低保審批程序,條例修訂中,首先對低保對象的認定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從低保申請者的身份認定來看,條例對申請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了界定。條例規定,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條例還規定,未婚現役軍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此外,家庭生活確有困難、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長期臥床不起的重病人員,可以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戶計算。
另一方面,從申請者的財產認定上,條例不僅明確了家庭財產的內容,而且規定,要結合低保申請者的消費支出狀況,綜合認定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條例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調查核實、組織群眾評議、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職責,并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受理低保申請。
條例還進一步規范了低保的申請和審批程序,細化了申請材料內容,以及受理時間、調查核實、群眾評議、信息公示等內容。
為了保障低保金及時準確發放,條例規定,農村低保由按季度發放改為與城市一樣,按月發放,統一由金融機構代發。
條例還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建立信息核對平臺,對低保對象進行定期核查、動態管理,確保低保幫助最需要幫助的人。
“新修訂的條例作了較大修改,體現在多個方面。”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山介紹,新條例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將與經濟社會發展、居民生活消費水平變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價指數變動掛鉤,每年調整。
新條例對低保對象的認定從身份和財產兩個方面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并重新確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受理低保申請。
在低保的申請執行方面,新條例進一步規范了低保的申請和審批程序,細化了申請材料、受理時間、調查核實、群眾評議、信息公示等內容;新條例調整了低保金的發放方式,將農村低保由按季度發放修改為與城市一樣,按月發放,取消了鄉鎮街道組織發放的方式,統一為金融機構代發。
張山稱,新條例還細化了低保對象的權利義務。明確規定低保對象要進行失業登記、參加培訓、不得拒絕介紹工作、從事農業勞動等。其中,特別增加了“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消費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義務。
此外,新條例還完善了對低保對象的動態管理和定期核查制度,完善了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將對低保對象分情形規定核查周期,并根據核查情況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據透露,截至2015年12月底,重慶共有22.6萬戶37.52萬人享受了城市低保,共有27.39萬戶50.26萬人享受了農村低保。目前,重慶城市低保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420元,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