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川縣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實施方案
為切實促進我縣教育均衡發展,鼓勵和吸引優秀人才到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中小學校任教,穩定山區和農村骨干教師隊伍,根據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教育廳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崗位津貼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財教〔2014〕283號)和廣東省教育廳《關于抓緊落實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教師生活補助政策的通知》(粵教師函[2016]16號)精神,我縣對《龍川縣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崗位津貼實施方案》(龍教〔2014〕41號)進行了重新修訂,并于1月1日起實施,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提高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教師工資福利,調動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教師工作積極性,加強我縣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我縣教育均衡優質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完善和保障我縣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工資福利待遇的長效機制,建立促進教育均衡發展的中小學教師崗位津貼制度,鼓勵和吸引優秀人才到山區、農村邊遠地區長期從教、終身從教,穩定山區、農村邊遠地區骨干教師隊伍,促進我縣山區、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整體素質提高。
三、發放對象
縣城學校以外的全縣中小學校在編在崗教職工,及縣城學校到農村學校支教人員。
四、發放標準
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關于抓緊落實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教師生活補助政策的通知》(粵教師函[2016]16號)精神,教師生活補助標準自起連續3年提標,月人均標準每年提高100元,即:達到人均不低于每月800元,2017年達到人均不低于每月900元,2018年達到人均不低于每月1000元。分類安排全縣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以下簡稱“教師生活補助”)。
(一)根據鄉鎮距離縣城(以縣政府為中心)的遠近分類
1.一類鎮(距離縣城10公里以內):老隆鎮第二中心小學(縣城學校除外)。
2.二類鎮(距離縣城11-20公里):佗城鎮、登云鎮、通衢鎮、鶴市鎮、四都鎮、豐稔鎮。
3. 三類鎮(距離縣城21-40公里):義都鎮、黃布鎮、紫市鎮、龍母鎮。
4.四類鎮(距離縣城41-60公里):田心鎮、鐵場鎮、黃石鎮、黎咀鎮、赤光鎮。
5.五類鎮(距離縣城61-90公里):回龍鎮、巖鎮、新田鎮、麻布崗鎮、車田鎮。
6.六類鎮(距離縣城90公里以上):上坪鎮、貝嶺鎮、細坳鎮。
(二)根據鄉鎮分類、工作時間確定教師生活補助金額
1.一類鎮。在農村學校任教3年以下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345元;在農村學校任教3-10年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395元;在農村學校任教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445元。
2.二類鎮。在農村學校任教3年以下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445元;在農村學校任教3-10年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495元;在農村學校任教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545元。
3.三類鎮。在農村學校任教3年以下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545元;在農村學校任教3-10年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595元;在農村學校任教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645元。
4.四類鎮。在農村學校任教3年以下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645元;在農村學校任教3-10年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695元;在農村學校任教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745元。
5.五類鎮。在農村學校任教3年以下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745元;在農村學校任教3-10年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795元;在農村學校任教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845元。
6.六類鎮。在農村學校任教3年以下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845元;在農村學校任教3-10年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915元;在農村學校任教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發放教師生活補助995元。
(三)2016-2018年根據鎮內邊遠學校或教學點分類提高教師生活補助
1.一類學校:鄉鎮中學、中心小學、教研中心、街鎮周邊及交通便利學校或教學點(街鎮周邊及交通便利學校或教學點由各鎮根據實際確定并報教育局人事股備案,其中,中心小學、教研中心、街鎮周邊及交通便利學校或教學點的教師總數占本鎮小學教師總數的70%)。此類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自起連續3年提標,即:在以上(一)、(二)類標準的基礎上提高80元/月,2017年在標準的基礎上提高80元/月,2018年在2017年標準的基礎上提高80元/月。
2. 二類學校:鎮內邊遠學校或教學點(鎮內邊遠學校或教學點由各鎮根據實際確定并報教育局人事股備案,其中,鎮內邊遠學校或教學點的教師總數占本鎮小學教師總數的30%)。此類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自起連續3年提標,即:在以上(一)、(二)類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80元/月,2017年在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80元/月,2018年在2017年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80元/月。
五、發放辦法
1.我縣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實行按月發放。
2. 各學校于次月5日前填報《龍川縣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審批表》并公示,同時上報教育局人事股審批,由教育局人事股匯總分別報縣人社局和縣財政局。再由縣財政根據在編在崗教師的生活補助總量劃入學校帳戶,由學校統一發放給教師。
六、有關規定
(一)人員變動
1.調離教育系統的人員,從學校接到調動通知的次月起停發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系統內調動的,按新的崗位重新確定其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
2.批準退休的人員,在批準退休的次月起停發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
3.在崗死亡人員,在其死亡的次月起停發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
(二)請假學習
1.教師請假嚴格按照《龍川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暫行規定》(龍教人〔2016〕14號)文件要求執行,當月請病、事假累計超過15天的,停發當月教師生活補助。但仍享受當年寒暑假期間的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
2.教師脫產進修學習期間(教育部門指派的培訓學習除外)不享受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但仍享受當年寒暑假期間的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
3.女教職工產假期間凡符合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其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按其相應標準全額發放。
(三)借調人員
借調到縣城學校、教育局及教育系統外的教師不屬發放對象,期間不享受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返回農村學校任教的,從返回的次月起享受相應的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
(四)違規違紀
在學期內受縣級以上紀檢部門及教育部門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免職、撤職的教師,不享受本學期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
七、紀律要求
各學校要高度重視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崗位津貼發放工作,嚴格按照實施方案要求,堅持原則,規范操作,強化領導,明確責任。在實施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學校教師生活補助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