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落實公務員帶薪休假制度最新規定
休息休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之余,包括工作日的休息以及周末、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等。是員工依法應有的一項權利。休息休假是是員工關注率最高的福利之一,所以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也是普通公民的一項必修課。那么,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關于天津公務員帶薪休假制度的最新規定。
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2007年12月7日中國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2013年12月25日,廬山某賓館的業務經理在微博上曬出了自己今年、明年的工作安排,并表示晚上全體員工用完餐后就開始放假,共放假70天,網友笑稱要該老板到假日辦掛職。1992年中國改革開放轉型后,正式實施帶薪休假體制改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僅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該條例由于未談及職工跳槽工作時間如何計算,存在著一些爭議。
27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此進行了明確。辦法的第四條規定了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的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工作已滿12個月。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探親假等不計入年休假
李金華說,實施辦法還規定,當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才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確實因為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未休年休假工資按日工資收入300%支付
根據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而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但是包括獎金、工資性津貼等。”李金華表示。
終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資
如果和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但是還沒有享受到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李金華補充道,如果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300%日工資。假如小陳在單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2013年他和單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時小陳2013年在單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陳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資是100元,那么小陳應得的未休假期間的報酬應為:[(200÷365)×5-1]×100元×3=30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該報酬,故取1天)。
工作六年休幾天
新規定明確,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至5年、且未出現新規第四條規定情形的員工,在原單位休假規定不變的前提下,按照新規定可享受5天的帶薪休假;而工作滿6年的員工,按照單位原規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單位休假規定有變動,員工則按照單位的新規定休假。同時,按照新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沖抵寒暑假假期。
跨年度規定
按照新規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這里有兩層含義:首先,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請一部分,下半年請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單位,可能需要有關部門審批,具體規定待細則出臺后明確。
關于年度的計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計算,還是按照員工在單位中的"事實工齡"計算,還需待細則出臺后明確。大多數單位會根據自身的行業性質,采取"事實工齡"的計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簽署的勞動合同中作約定。
職工年休假
如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經職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該單位除了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300%的標準給予補償。具體的日工資標準,專家建議按照現行的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來制定。
此外,單位既不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或《公務員法》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關于具體處罰標準,專家分析,盡管以前在相關勞動法規中有要求建立帶薪休假規定,但處罰細則和標準沒有明確過,故具體標準待實施細則出臺后方能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