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務員
為加強勞動紀律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工作與生活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請假類別、期限及待遇
為加強勞動紀律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工作與生活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請假類別、期限及待遇
(一)探親假
第一條凡在本校工作滿一年的已婚教職工與配偶、未婚教職工與父母不在同一地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已婚教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的,每四年給予探親假一次。探親假時間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條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中所明確的\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本校教職工一般應在寒暑假期間探親。
第三條教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學校負擔。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學校負擔。
第四條出國探親按出國人員探親規定辦理。
第五條教職工需請探親假時,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到人事處辦理探親手續。
(二)婚假
第六條教職工結婚,可根據具體情況給婚假三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酌情給路程假。
第七條自開結婚證明時,凡男年滿二十五周歲或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教職工,均可享受十五天晚婚假。
第八條再婚假三天。如夫妻雙方之一是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齡者,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九條規定的婚假(含路程假)期間,工資和校內津貼照發,往返路費自理。
(三)產假
第十條女教職工正常生育的,給產假九十天(產前十五天,產后七十五天),如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時間順延。
第十一條女性滿二十四周歲以上的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十五天;難產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第一胎后,帶環受孕進行人工流產,第一次可以按產假休息十五天。孕期未滿三個月流產,第一次流產,給產假三十天;孕期在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給產假四十五天。未上環進行的第二次以上的人工流產,按病假處理。上環假五天,取環假三天,按產假對待。
第十二條產假由學校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按規定在本單位或人事處辦理有關手續。產假期間工資及崗位津貼照發。
(四)哺乳假
第十三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教職工,其所在單位可每天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分鐘。女教職工每天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四條女職工產假期滿,需請哺乳假者,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批。哺乳假最長可請至嬰兒滿一周歲。哺乳假的待遇從產假期滿之日起按病假處理。
第十五條凡獨生子女生病(憑住院證明和病歷),其父或母可給假三天護理,但一年內不得超過十五天(限十四歲以下的子女)。特殊病癥,酌情處理。
(五)喪假
第十六條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三天喪假。需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途中費用,全部自理。
第十七條符合探親假條件的未婚教職工,在父(母)親去世的當年未享受過探親待遇,請假回去料理喪事時,可以按探親假待遇辦理;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已婚教職工,符合探親規定,且未享受探親待遇的,請假回去料理父(母)喪事時,也可以按探親待遇辦理。凡按探親待遇處理喪事的,均不另給喪假。
(六)事假
第十八條教職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親赴處理的,可酌情給予事假。但在工作繁忙時,一般不準予事假。
第十九條如無特殊情況,一次請事假不得超過五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二十天。
第二十條教職工請假期間需續假的,必須在原假未滿前提前申請,其手續與請假相同。
(七)病假
第二十一條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憑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可準予請病假,工作時間到醫院看病,達半天的,記半天病假,半天以上的,按實際時間記病假。女職工懷孕期間,在醫院約定的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不作病假對待。
第二十二條病假期間的有關待遇,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辦理。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兩個月不到半年,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開始,工作年限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
二、批假權限
第二十三條凡探親者,必須先填寫探親報告單,由本單位領導和分管領導批準后,報人事處備查。差旅費報銷,由人
事處簽字后,財務處依據財務規定報銷。
第二十四條請事假三天以內,由本單位領導審批;三天至七天的,由本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批;七天以上由本單位領導請示分管領導審批后,報人事處備案。
第二十五條請病假一周以內由各單位領導批準,一周以上由分管領導批準,報人事處備案。
第二十六條產假、婚假、喪假,均由各單位領導批準,報人事處備案。
第二十七條凡中層干部請假,需經分管領導批準,報人事處備案。
第二十八條職工因私請假出國、出境,須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人事處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三、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條教職工請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報告表(病假、產假等除外),按規定權限,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未經批準,自行離開者,從批準之日算請假,批準前作曠工處理。
第三十條因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一般應提前三天向有關領導提出,經批準后才能續假,探親假、產假、婚喪假期滿后延假的,按事假對待。凡未經請假或請假(續假)未準,即擅離工作崗位或超假不歸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三十一條教職工假滿返校后,必須及時按請假程序銷假,并按時上班,不銷假和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凡無故曠工十五天者,按自動離職處理,從離職之日起停發工資及校內津貼。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要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并指定專人統計本單位人員的請假出勤情況,于每月初的三天內匯總后報人事處,將假條、病假證明及入院出院證明附后。各單位負責人要督促做好考勤工作,人事處對各單位的勞動紀律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各單位對擅自離崗或超假者應提出書面意見,報人事處,否則,將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考勤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