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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最新公務員提前退休政策及退休年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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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的條件

所謂退休,是指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時,退出原來的生產和工作崗位,并按照規定領取一定的退休金。所謂公務員強制退休,是指公務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強制退休。

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可以退休。

1978 年中組部、勞動人事部關于女干部離休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規定,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工作,年滿五十五周歲的處(縣)級女干部,確因工作需要,一時尚無適當接替人選,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根據本人自愿,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報任免機關批準,其離休、退休年齡可適當推遲。

1982 年*關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決定規定,擔任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市、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干部的,正職一般不超過65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歲,擔任司局長一級的干部,一般不超過60歲。個別雖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因工作確實需要,身體又可以堅持正常工作的干部,經過組織批準,也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暫不離休退休,繼續擔任領導職務。

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基本沿用了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即男性60歲退休,女性55歲退休。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退休年齡作明確的規定,繼續沿用原有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在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時,應當退休。所謂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是指因病或意外事故,人的生理或者心理受到極大的損害,無法從事正常工作的狀況。公務員如果完全喪失了工作能力,就應當退休,進行休養和康復。在這里,公務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退休體現了機關對公務員的愛護和關懷。需要指出的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公務員法對此作了改變。這意味著,公務員如果只是部分喪失了工作能力,而不是完全喪失了工作能力,就不應該退休。對于這種情況,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公務員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后的生理與心理狀況,給予安排適當的職位以解決其工作問題。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務員提前退休的規定。

提前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一般退休年齡以前,符合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時,可以自愿申請退出工作崗位,享受退休待遇。建立自愿提前退休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鼓勵公務員提前退休,以增加公務員隊伍的活力,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精干;另一方面也照顧了一些公務員希望提前退休的愿望和需要,為他們提供了選擇的機會。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均建立了自愿提前退休制度。

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的條件有:第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這是指公務員在國家機關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務員一共在機關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第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照有關規定,男性公務員一般在五十五歲以上,并且在機關至少工作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女性公務員一般在五十歲以上,并且在機關工作至少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第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這種情況一般是指特殊崗位的公務員,由于其崗位特殊的工作條件,為保護其健康,國家允許其提前退休。例如,從事核試驗、野外作業以及工作過程中會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質的公務員,可以按照規定。提前退休。這有利于保護這類公務員的身體健康。

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的程序有:首先,符合條件的公務員自愿提出申請。公務員自愿提出申請是提前退休的啟動程序,只有符合條件的公務員自愿提出了退休申請才能夠讓其提前退休。否則,就算公務員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任何個人、單位都不得令其退休。其次,任免機關批準其提前退休。任免機關在接到公務員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請后,應當審查該公務員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的,不予批準;如果該公務員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就應當批準。

第八十九條公務員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務員退休待遇的規定。

一、公務員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公務員退休的待遇,是指公務員退休后依法應享受的權利,主要是指經濟待遇,即退休者應享受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福利補貼。退休金是公務員退休后享受的主要經濟待遇。國外公務員退休金的標準一般根據退休前工資基數和工齡長短計算,大多是按月或按年發放,少數為一次性發放。退休金的籌集方式則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分擔籌款制,即退休金由政府與公務員共同籌措,采用這種方式的有美國、日本等。例如,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的退休金來源于四個渠道:一是公務員每月交納工資的7%作為退休基金;二是公務員所服務的政府機關交納與公務員相同的基金數額;三是政府撥專款;四是以上三項基金的利息。另一類是政府籌款制,即退休金全部由政府籌集,所需款額列入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公務員任職期間無須定期交付退休基金。英國、法國等采用這種方式。我國公務員退休金的籌集方式,屬于第二類,即由國家財政撥款支付,公務員在任職期間不需交納。我國公務員退休金的計算方法通常為退休前的標準月工資乘以一定的百分比。百分比的高低則根據工齡的長短來確定。退休金實行按月發放,其最低額應能維持社會一般生活水平,最高額則不應超過現任職同職級公務員的工資。除退休金外,公務員退休后,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其中一部分是在職時所享受的,退休后繼續予以保留,一部分是國家為退休人員專門設置的,主要包括公費醫療、寒暑補貼、車旅費、喪葬補助、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等。

我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的退休待遇于公務員的福利保險權。同時,公務員退休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國家在制定財政預算時,應當將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所需經費列入其中。機關對于公務員的退休待遇預算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二、公務員退休后的活動

公務員在退休后,可以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繼續為社會與國家作出應有的貢獻.充分調動眾多老年公務員的積極性及其它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可以為我國改革開放與事業提供力量支持.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醫療條件的改善,目前許多已屆退休年齡的人員健康狀況良好,精力充沛,但由于國家實行公務員強制退休制度,達到退休年齡的公務員必須執行退休制度,按時退休。在退休人員中,有一些長期擔任領導職務,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和組織管理能力,有一些學有所長,又長期從事某方面的工作.成為某些領導的專家;還有一些具有某些特殊的才能。發揮這些退休人員的長處,既可以使其老有所為,又可以滿足一些企業、組織的需求。

需要指出的是,公務員退休后的生活應當遵守法律特別是公務員法的規定。我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表明,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退休后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退休后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種規定,有利于預防腐敗的發生。如果不對公務員退休后的活動領域與方式進行規范,公務員就可能在退休后,利用其原有的身份與人際關系影響國家的正常、公正的決策。同時,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我國的公務員退休制度既是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人事管理工作中“進”、“管”、“出”三大環節中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它包括退休條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退休后的管理等重要內容。建立和實行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對于實現和國家事業的興旺發達、承前啟后,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一、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含義及特點

(一)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含義

國家公務員退休,指國家公務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為國家服務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殘喪失了工作能力,離開工作崗位,依法辦理退休手續,由國家給予生活保障,并給予妥善安置和管理。這是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一個重要管理環節,也是保持國家公務員隊伍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重要措施。

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是指由國家制度并頒布實行的關于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條件、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總稱。我國公務員退休制度繼承和發揚了黨和國家干部退休工作的優良傳統,總結吸收了干部退休制度改革的經驗,同時也借鑒了國外公務員退休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中一些有益的做法。

件分為年齡條件、工具條件和身體條件三方面。退休年齡條件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人口狀況,平均壽命,以及生產力供求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的。國家公務員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國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條件是由國家公務員的養老保障必須貫徹權利與義務結合的原則決定的,國家公務員只有為國家提供一定的服務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體條件,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公(工)或因病致殘,確實喪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定退休,即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由任免機關命令其退休;一種是自愿退休,即具備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條件之后,可自愿申請退休。

(二)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是國家公務中退休制度的核心內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退休》一章中規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福利等遇”。合理確定國家公務員的退休待遇,關系到能否保證國家公務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關系到整個公務員隊伍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和發展。因此,確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后的待遇,就遵循三個基本原則:一是確定科學的退休金計發標準和辦法;二是體現功績原則,鼓勵敬業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調節機制。

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醫療等其它福利待遇。1、政治待遇。政治待遇是指國家公務員退休后應享有的政府權利。國家公務員退休后,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變。各有關單位要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組織退休公務員學文件、聽報告,參加有關的活動,通報有關情況,使他們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大事,勉勵他們在新的形勢下,繼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發揚光榮傳統,永葆革命青春。2、生活待遇

(三)退休安置

退休公務員的安置,包括安置地點的選擇,住房和接受單位的落實,退休經費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面。凡退休后在其工作地點是縣級行政區域內居住的,一般可就地安置。退休安置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直接關系到國家公務員退休后的生活,同時對解除在職國家公務員的后顧之憂,安心本職工作,也有一定的意義。

1、安置原則。

第一,堅持以就地安置為主的原則。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對離退休人員的安置去向,本著有利于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作出了一些規定。實踐證明,對離退休人員過多地進行異地安置,不僅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不利于離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特別是隨著住房、醫療等制度的改革,異地安置矛盾更加突出,安置費用耗資巨大,往往有許多難以解決的困難。

第二,對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的,應體現適當照顧的原則。如對在邊遠、高原、沙漠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國家公務員,其退休安置地點,可區別不同情況予以照顧。

2、安置條件。

國家公務員退休后,一般應當就地安置。這是因為,國家公務員的職業相對穩定,在一個地方長期工作,對環境比較適應,也有一定的生活基礎就地安置后,方便生活,方便管理。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可異地安置,但要從嚴掌握。這部分人主要是指只身在一地工作,或夫婦同在一起、但身邊無子女照顧的;由內地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身體確實不適應繼續在當地生活。到京、津、滬和其他大城市安置的,要從嚴掌握,分別由國家和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3、安置待遇和手續

退休公務員異地到其它城市安置的,原單位可發給一定數額的安家補助費。到農村安置的,可發給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退休公務員異地安置時,本人及隨遷家屬前往居住點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等,由原單位按差旅費報銷。異地安置的退休公務員的戶籍、組織醫療及經費關系等轉換手續,應由原工作單位和接受安置地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四)退休公務員的管理

1、退休公務員的管理是建立有*的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工作的重要內容。長期以來,在黨和各級政府的關懷和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退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規定。隨著的建立以及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要進一步加強管理,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轉換管理機制,探索新形勢下退休公務員逐步向社會化管理過渡的路子。2、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認真做好退休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組織學習,過好黨的組織生活,關心他們有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負責退休金和其它生活待遇的發放支付,監督各項政策的落實;適當開展一些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動;反映退休公務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退休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負責鑒別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對生活困難的國家公務員提供幫助,及時解決其實際生活問題。3、要逐步建立一套適合社會化管理運行的組織,形成上下貫通的管理體系。縣以上各級人事部門可設立事業性的協調機構,負責國家公務員退休金的預算、給付和管理服務的日常工作。

四、公務員辭職辭退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是疏通國家公務員出口的重要環節。允許國家公務員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職業,同時對不勝任國家公務員工作和不忠于職守的國家公務員予以辭退。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為國家公務員依法維護其選擇職業的權利和國家公務員隊伍優勝劣汰機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的涵義:

國家公務員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根據本人意愿,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系。國家公務員辭退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權限內作出的,解除其與國家公務員的任用關系的行政行為,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后,即自動失去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二、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的特征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賦予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雙向選擇權。即國家公務員可以主動提出終止其應承擔的國家公務員義務,與國家行政機關終止任職關系,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辭退不適宜繼續在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家公務員。國家公務員辭職有如下特點:

1.辭職是國家公務員的法定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從廣義上講,勞動權包括了擇業權,而辭職是國家公務員擇業權利的一種形式。辭職是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完全由公務員本人決定,任何國家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2.辭職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辭職雖然是國家公務員的權利,也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為了保障國家行政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嚴格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制度,辭職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只有經法定程序,辭職的法律行為才生效。3.辭職權利具有法律的保障。沒有法律保障的權利是虛無的、不現實的權利。對國家公務員辭職權的保障就是法律規定的辭職待遇。如依法辭職后,當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各種人事關系證明,有在規定范圍內重新就業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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