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年休假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中央、省關于機關干部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為落實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制度,加強對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辦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圍和對象: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圍為全省黨政群機關及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上述范圍內參加工作滿1年以上,且已轉正定級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
二、年休假的假期: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的周年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當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節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時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減按規定應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數。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三)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四)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0天。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了本條第二、三、四款規定期限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五、各單位要關心工作人員的身心健康,維護工作人員的休假權利。并根據工作人員的工作性質和個人情況,合理安排休假時間,保證本單位的各項工作正常有序地運轉。
六、省直各單位和各市、縣(市、區)主要領導的休假安排,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規定執行。
七、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單位除外)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從2001年起執行。我省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九、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