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發布了對全省21個市(州)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情況的調研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來自2750余戶不同類型企業的8000余份調查問卷顯示:已全面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有825戶企業,僅占受調查企業的30%。
近30%企業不了解帶薪休假
本次調研發放調查問卷8000余份。在參與調查的人員中,一線職工占52%,技術人員占29.7%,中層管理人員占14.3%,高層管理人員占4%。
報告顯示:已全面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825戶,占30%;部分落實的1375戶,占50%;沒有落實的550戶,占20%。
落實情況不好與政策普及程度不高也相關。
調研中,有近30%的企業經營管理者特別是民營企業對該項制度知之甚少,對于不執行該項制度將會承擔的違法責任不清楚。有21.6%的職工知曉帶薪年休假制度,47.3%的職工基本了解,知道一些但不清楚如何落實的職工占20.8%,完全不知曉的職工占10.3%。
一線員工比“中干”敢休假
哪類企業落實情況比較好?在企業中,哪一些人群帶薪休假保障最到位?
報告顯示:從單位性質看,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和外資企業比民營企業落實得好;從經濟效益狀況看,效益好的企業比效益差的企業落實得好;從職工崗位看,一線職工休假比例高于管理和技術人員,一線職工休假比例為55.7%,技術業務骨干和重點崗位職工以及企業高管帶薪休假比例為23.2%;從休假方式看,企業采取生產銷售淡季或停產檢修期間集中休假、分段休假、抵消事假等方式比較多。
查處涉帶薪休假案件3000余件
近年來,各地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年檢、專項檢查、主動巡查、投訴受理等方式,加大對各類企業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監督檢查。
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全省共查處職工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案件900余件,涉及金額830余萬元;受理職工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仲裁案件2500余件,涉及金額約2400余萬元。調研組建議:增強年休假的計劃性
如何才能提高帶薪休假比例,為勞動者維護正當權益?
調研小組建議:落實創新方法,增強年休假工作的計劃性和靈活性。推動企業切實將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納入議事日程,實行單位計劃安排與職工個人申請相結合的辦法,在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制訂年度休假計劃,企業負責人要帶頭做表率。
為何有假難休?怕解雇不敢維權
為何勞動者主動要求維權的比例不高?調研中,不少職工反映其在企業處于弱勢一方,十分珍惜來之不易的就業機會,害怕提出帶薪年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響晉升,主動放棄這項本屬于自己的權利,也不會選擇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休假權。
擔心休假影響收入
從調研情況看,目前大多數企業的薪酬體系都是崗位績效工資制,績效高,相應的工資也高。休假或多或少會影響到個人的績效,有些職工為了提高收入,愿意主動選擇放棄年休假。而企業認為,職工休假勢必造成崗位空缺,要填補空缺顯然需要增加人工成本,尤其對于工種專一、技術要求高的特殊崗位而言更是如此。
調研顯示,職工雖然對帶薪年休假普遍表示歡迎,但77%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認為現行的帶薪年休假制度與各行業現實狀況存在一定差距,一些中小微民營企業,由于職工流動性大,企業甚至認為沒有必要給職工安排年休假。
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愿,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責令支付;屬于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