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談談2022年寧夏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寧夏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一、工傷保險的原則
1.無過失責任原則
2.損害補償原則
3.嚴格區別工傷和非工傷的原則(因公和非因公)
4.預防、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二、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職工發生工傷傷害或患職業病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費用和待遇
2.監督舉報
3.對工傷認定受理決定不服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提起訴訟
義務:
1.參保、繳費、公示;
2.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預防工傷事 故發生,減少或避免職業病危害
3.發生工傷時,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4.履行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義務
5.支付應由單位支付的有關費用和工傷職工待遇
6.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三、參保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認定視同為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五、工傷保險待遇
參保單位職工因工作原因發生傷亡事故,用人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分別向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級工傷保險機構進行事故速報,填報《職工因工傷亡事故速報表》。用人單位按規定程序向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經認定為工傷且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根據情形享受相應待遇)
1、工傷醫療費;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4、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
5、供養親屬撫恤金;
6、1-4級傷殘補助金;
7、生活護理費
8、輔助器具費;
9、工傷康復費。
六、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二、寧夏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用人單位為職工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是企業防范工傷風險的重要屏障。如果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對是不是工傷進行事實搜集、判斷以及證據固定,并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切不可因企業主觀認為不是工傷而怠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否則將可能承擔相應的賠付風險。若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工傷后,可享受工傷醫療及康復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傷殘待遇和工亡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可分別享受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和本人工資的90%、85%、80%、75%的傷殘津貼。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可分別享受18個月和16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月發放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可分別享受13個月、11個月、9個月、7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