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是怎么樣的?寧夏辦理工傷保險流程該怎么進行?下面就是思而學教育網為大家整理的寧夏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及基數,僅供參考!
【寧夏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及基數】
寧夏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
2、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劃分為3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3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
3、工傷保險自7月1日起執行新的費率政策。將原有1至3類行業工傷風險類別調整為1至8類,對應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由0.5%、1%、1.5%調整為0.5%、0.7%、1%、1.2%、1.5%、1.7%、1.9%、2.5%。
4、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
溫馨提示:
1、工傷保險費用是由單位繳納,非個人繳費。
2、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動1次。
3、具體的分類及繳納費率情況請咨詢當地的社保機構。
寧夏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7月10日,記者從自治區人社廳獲悉,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公布了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據介紹,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統計局分別發布的2015年度全國、全區統計數據,2017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195元,我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2482元。
經自治區政府同意,度參保單位職工及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以下標準執行。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統一按上年度發放的工資總額,在2015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核定。職工工資總額高于2015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繳費基數,低于2015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對2015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低于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企業,其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按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0%核定。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由本人根據經濟承受能力,在2015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自主選擇;確有困難的可選擇按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0%或50%繳費。
參考繳費數額如下:選擇40%,年繳費4545元;選擇50%,年繳費5681元;選擇60%,年繳費7498元;選擇70%,年繳費8748元;選擇80%,年繳費9997元;選擇90%,年繳費11247元;選擇100%,年繳費12496元。具體以繳費信息系統計算的數額為準。
在有關福利待遇計發標準方面,以2015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和2015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基數計發的喪葬費、撫恤金、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生活護理費、一次性輔助器具配置費、一次性異地安家費及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基數等(不含參保企業職工喪葬費、撫恤金標準),均按公布的標準執行。自1月1日起,2009年12月31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費標準暫按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發放;2010年1月1日以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補繳費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標準今后統一暫按度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2個月和20個月發放,待國家出臺相關政策后再行調整。
寧夏辦理工傷保險流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批準成立后就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初次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需準備該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復印件,單位法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該單位所有員工的勞務合同,身份證復印件。資料備齊后到社保局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繳費工資申報花名冊,并繳納職工的工傷保險費。單位參保繳費后有人員變動及時將變動人員名單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位初次參保交費的次月新發生工傷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
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雇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