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從自治區人社廳獲悉,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印發《關于調整職工工傷保險有關待遇標準的通知》,對全區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
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范圍為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一至六級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調整后的工傷保險待遇從1月1日起執行。調整后,傷殘津貼標準為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中,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以及屬于關閉破產企業已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調整后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12月31日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遺屬,其享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在資金渠道方面,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增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調增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按原資金渠道解決。五級和六級傷殘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的,調增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關閉破產企業的五級和六級傷殘職工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調增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在具體辦理時,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由當地醫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辦理,經當地人社行政部門核準后組織實施;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企業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