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可以再生一個孩子。
上海再婚生育政策: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生育二孩的規定原配夫妻申請生育二孩條件:
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一方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本市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癥的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再婚夫妻申請生育二孩條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