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還沒有公布,可以先看下2015年的。
京人社養發〔2015〕67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
為保障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內退休人員(含退職、退養人員,下同)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批準,現對2015年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2月31日前,經批準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養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養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養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絕對額增加養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條增加的調整金額),上一檔養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檔調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檔調整后的上限確定(具體標準見附件)。
四、按照《*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補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補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六、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并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權限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補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
八、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12月31日(含)前年滿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年滿8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九、按照本通知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享受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十、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中央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74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仍執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的規定。
十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609元;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464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331元。
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調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標準的,補足到最低標準。
十二、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北京退休職工養老金計算方法】: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2006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后申領基本養老金計發月數參保人,再計發地方養老金:地方養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省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繳費年限×1%。
注:關于a的取值,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大于等于0.6時,a=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小于0.6時,a=本人平均繳費指費除以0.6.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企業職工退休工資主要是由基本養老金組成,其中基本養老金在計發時又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地方養老金等主要三部分組成。
北京養老保險如何辦理
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期限包括保險費繳費期和養老金額取期。保險費繳費期從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并交納第一期保險費起,至約定繳費期滿為止;養老金領取從被保險人約定的繳費期滿的次月起,至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時止。
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養老金領取期內,可獲10年固定年金,如果被保險人在固定年金期間身故,其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可繼續領取至10年,保險責任方告終止;如果被保險人領滿10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則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保險責任方告終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費繳費期內身故,可按規定領取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終止。
個人養老保險費繳付方式可按月、季、年交付,亦可在投保時一次性繳清,每個被保險人月交保險費不得低于20元,年交保險費不得低于200元。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分別為50、55、60、65等四檔,投保人可選擇自己認為最合適的檔次。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滿2年,如有急需,可憑單證向保險公司申請借款。借款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70%,借款期限不得超過7個月。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時一并歸還,逾期不還,借款本息達到退保金額時,保險效力終止。
個人養老保險為我國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養老保險的含義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簡單說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