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檔案的概念和主要作用
事檔案是指單位在組織人事管理活動過程中以及個人形成并經組織審查或認可、記述和反映職工經歷及德才表現等情況、以個人為單位組卷,按照有關規定整理、由組織集中保存以備查考的文字等形式的歷史記錄。
其主要作用:
1.人事檔案是考察和了解干部的基本依據;
2.人事檔案是維護干部合法權益的可靠憑證;
3.人事檔案對干部人事工作具有監督把關作用;
4.人事檔案是研究組織工作規律的重要資料;
5.人事檔案是黨和國家的寶貴史料。
出生日期和參加工作時間
一、出生時間如何確認?
根據*組織部、人事部、公安部《關于認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號)文件要求,組織上確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以本人檔案和戶籍檔案中的最早記載為依據,自2006年10月起,不再辦理干部本人提出的要求確認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事宜。
二、參加工作時間如何認定?
1.軍隊轉業干部的參加工作時間如何認定
入伍時間一律從縣(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準入伍之日算起。已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原軍隊干部也按此規定執行。
2.工人的參加工作時間的如何認定
《勞動部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決定》明確:工齡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工人參加工作時間應為一般工齡的起始時間。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收的,以勞動者初次參加工作時縣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時間作為認定依據進行認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之前,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或企業辦理錄用手續之日作為認定依據進行認定;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后招用勞動者的,以用工之日作為認定依據進行認定。
3.關于下鄉知識青年的參加工作時間如何認定?
《勞動人事部關于解決原下鄉知識青年插隊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勞人培〔1985〕23號)規定: 參加工作時間從下鄉插隊之日起算。檔案中須有審批材料或能查找到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4.工人參加普通大中專院校考試上學畢業后重新派遣的,參加工作時間如何認定?
正式工,以招工時間為準;合同工或長期臨時工,按照《關于合同工或長期臨時工考入大學畢業分配后參加工作時間如何確定問題的函》(勞人干局〔1983〕14號)規定,“其參加工作時間,應從畢業分配工作后到單位報到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