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表示,即使行為人3次造成3人重傷并情節嚴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法定刑處罰。
云南最新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云南故意傷害罪數額的起點: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輕傷(丙)級,量刑起點為一年有期徒刑;輕傷(乙)級,量刑起點為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輕傷(甲)級,量刑起點為二年期徒刑。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量刑起點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至一人死亡的,情節較輕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或一處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的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一處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或一處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級傷殘,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若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1)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兇器傷害他人的;
(2)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3)傷害他人身體要害部位的;
(4)事先有預謀的;
(5)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