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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城鄉低保條例修訂草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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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城鄉低保條例修訂草案最新消息

對于低收入群眾而言,城鄉居民低保無疑在保障基本生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于此同時,騙保問題也時有發生。對于騙保行為,將如何加大處理力度呢?今(28)日上午,記者從正在召開的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了解到,會議期間,《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修訂草案)》將進入二審。二審稿中提出,除了虛報、偽造等手段騙保將受到法律制裁,享受低保期間,人口、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變化應告知而不告知的,也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劉春焱介紹,《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一審過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市人大網站公布了修訂草案,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去年12月,法制委、法工委先后赴永川區何埂鎮和銅梁區石魚鎮的村社實地調研,與區民政部門有關人員、鎮和村社負責人、低保對象等進行交流,深入了解了相關情況。

劉春焱介紹,關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認定,二審稿明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外延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在低保申請方面,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具體職責有哪些?二審稿顯示,申請人或者代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代理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在公示方面,二審稿提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調查核實,結果應告知提出異議的人,并在申請人所在村或社區公示三日。公示結束后,初審意見和重新調查核實情況還應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批。

劉春焱還介紹,二審稿規定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依據。

“現實中有的應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因各種原因沒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時也存在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人員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現象。”劉春焱說,二審稿增加了對低保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即享受低保期間,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狀況發生變化,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而不告知,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應當為申請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證明而不出具證明的也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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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提請審議的《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修訂草案)》,強化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鄉統籌,并針對現行條例在低保工作程序方面存在的不完善之處作出了修改。

淡化城鄉區別

此前出臺的《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按照統一城鄉戶口登記要求,提出逐步取消與戶口性質掛鉤的政策標準設置,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制度體系。

“修訂草案淡化了城市和農村低保的區別,并將城市和農村低保的最高限額、計算方式、發放時間、核查周期等規定進行了統一,僅在就業扶持方式和低保對象的義務方面作了區別規定。”重慶市民政局局長劉濤說。

細化認定條件

根據修訂草案第十條的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必須是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家庭。除此之外,為了更加準確地了解低保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修訂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明確指出,將對低保申請人進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計算、家庭成員收入計算以及家庭財產計算,以此來綜合評定。

重慶市人大內司委相關人士指出,修訂草案對低保對象的認定進行了完善,增加了結合消費支出狀況進行綜合認定的規定,完善了農村家庭收入的計算方式,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和分戶計算的認定進行了細化。

在低保對象認定的可操作性上,重慶市人大內司委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第三款“家庭生活確有困難”修改為“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三倍以內的”。

調整審批職責

現行條例規定,低保申請人只能通過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由村(居)委會對申請人進行調查核實、民主評議。

鑒于村(居)委會為群眾自治組織,不具備行政管理能力,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修訂草案對低保工作中區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委會的職責作了調整。

修訂草案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直接受理低保申請,并進行調查核實、組織群眾評議和公示。此外,區縣民政部門入戶抽查的職責也將增加。

強化相關義務

劉濤指出,針對在社會上反映強烈的一些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益性勞動、多次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不配合核查工作等問題,為保障低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持續性,修訂草案對低保對象的義務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并規定了相應的責任。

在權利義務方面,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低保對象的相關義務,第二十九條詳細說明了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責任: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可以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在保障對象的監督管理方面,修訂草案借鑒實際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對低保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即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狀況定期核查。根據低保對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和收入情況的不同,核查周期也有所變化,這在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中作了詳盡分類。

修訂草案還提出,將采取近親屬備案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對低保工作人員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干部的近親屬進行登記,并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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