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適應發展要求,進一步擴大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即貨幣化安置)比例,使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金標準與全區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并逐步向南京市自謀職業標準靠近,根據市政府《關于認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決定提高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金的發放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享受自謀職業補助金的人員范圍
凡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期滿退出現役,按照國家、省、市現行安置政策,屬于本區復員、退伍軍人接收安置辦公室安排范圍內的城鎮義務兵、士官,且本人自愿要求自謀職業的。
二、享受自謀職業補助金的辦理程序和手續
(一)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區復員、退伍軍人接收安置辦公室提出自謀職業書面申請。
(二)經區復員、退伍軍人接收安置辦公室審核后,造冊集中報區政府批準。
(三)區復員、退伍軍人接收安置辦公室與申請人簽訂協議,并進行司法公證,發放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
(四)申請人憑區復員、退伍軍人接收安置辦公室發放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和公證協議書,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
三、享受自謀職業補助金標準
退伍義務兵按上年末我區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計發,符合規定的復員、轉業士官在義務兵的基礎上每增加一年服役期,增加補助0.35萬元(不滿一年的按月計算)。
依據上述規定,當我區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金達到或超過南京市補助標準時,按照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本標準不再執行。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享受自謀職業補助金
(一)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及時向區復員、退伍軍人接收安置辦公室提出自謀職業書面申請的。
(二)已安排工作而本人拒不服從分配的。
(三)按照國家、省、市現行安置政策,不屬于本區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安排工作的。
五、本標準自2004年12月1日起執行,2004年11月30起前的退役士兵仍按區原規定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