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車改最新方案,河南公務員事業單位車改補貼標準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改革公務用車制度,規范公務用車運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現就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新中國成立以來,公務用車一直實行實物供給制度,對保障公務出行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不斷完善,傳統公務用車制度越來越難以適應形勢發展需要,車輛配備范圍過大、運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車私用等問題日益突出,社會對此反映強烈。為解決公務用車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黨中央、國務院專門作出部署,強調要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近年來一些地方和部門進行了積極改革探索,為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積累了有益經驗。
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重要舉措,是轉變政府職能、推進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是順應民意、維護黨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快改革步伐。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按照中央關于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積極推進廉潔型機關和節約型社會建設。
(二)基本原則
1.創新制度、分類保障。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并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2.統籌協調、政策配套。妥善處理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的各種利益關系,科學制定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配套政策,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有機銜接。
3.統一部署、分步實施。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確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則制定改革實施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先行示范,地方黨政機關加快實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有序推進。
(三)總體目標
力爭在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用2至3年時間全面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通過改革,切實實現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范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三、主要任務
(一)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下同)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改革后,行政區域(城區或規定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要與差旅費保障范圍搞好銜接,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要做好遠距離公務出行的差旅費保障。鼓勵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改革,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具體范圍由各地根據本意見研究確定。
規范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職務待遇和業務消費,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備車輛;對保留的必要的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經營用車和事業單位業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要與年薪制、崗位津貼及國家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等統籌考慮、相互銜接。
(二)合理確定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各級黨政機關要從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承擔的工作職責等因素,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便于操作、簡化檔次的要求,確定本地區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可適時適度進行調整。允許參改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單位統籌部分,集中用于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等問題,統籌資金使用須公開透明,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單位制定。對特別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事項,各地可從實際出發在應急預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得高于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30%,邊疆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準不得高于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補貼標準差距不宜過大,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不同地區補貼標準差距不得超過20%,同一市(地、州、盟)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地方補貼標準層級劃分可不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層級完全對應。駐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單位補貼標準按屬地化原則參照所在地區標準執行,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各級黨政機關根據改革后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采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留用人員;未聘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辟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員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相關必要支出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負責指導參改單位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參改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要依法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
(四)公開規范處置公務用車
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統一規范處置。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要制定處置辦法,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取消車輛處置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國庫。參改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車輛處置收入,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未能及時處置的車輛,采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減少車輛閑置浪費,過渡期由各地確定,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