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已于2015年10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 罪 名 |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條) | 幫助恐怖活動罪 (取消資助恐怖活動罪罪名) |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 強制猥褻、侮辱罪 (取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罪名) |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條) |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 |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條) |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取消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罪名) |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條) |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
第二百八十三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條) |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取消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罪名) |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 組織考試作弊罪 |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 代替考試罪 |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條) |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 |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 |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
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條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 |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
第三百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取消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
第三百零二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條) |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取消盜竊、侮辱尸體罪罪名) |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 | 虛假訴訟罪 |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
第三百一十一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條) |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取消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罪名) |
第三百五十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條) |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罪名) |
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條) |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
第三百八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 | 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罪名) |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條) |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
第四百一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 |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取消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