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
第二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
第三條 本協會是由老年人自愿組成,按照本協會章程開展活動,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公益性老年群眾組織。本協會應當備案成立,符合條件的可依法登記。
第四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X省(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及政府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協會的宗旨:代表老年人的利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組織老年人開展各種文體娛樂活動和互助活動,帶領廣大老年人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質量服務。
第六條 本協會在本村(社區)黨支部、村(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宣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教育和引導老年人踐行。
(二)密切聯系老年人,依法代表和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上級老齡機構和村(社區)“兩委”開展老齡工作。
(四)組織開展為老服務、老年互助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
(五)承擔政府購買服務。受有關機構委托,承擔為老服務項目。
(六)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組織老年人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開辦經濟實體。
(七)其他。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所在轄區范圍內老年人,承認老年協會章程,參加老年協會活動,均可入會。本轄區范圍內其他老年文體組織可作為團體會員加入。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其他。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支持協會工作;
(二)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按協會規定交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協會的最高組織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研究和決定重大事項,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老齡事業,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其他。
第十四條 本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項工作組,按照分工,履行職責,有效地開展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三)社會捐贈;
(四)依法依規開辦的協會經濟實體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協會經費用途:
(一)開展會員文體活動、老年教育等老年公益事業;
(二)開展敬老慰問、救助活動、表彰活動;
(三)興辦和擴大老年經濟實體;
(四)協會辦公、活動等費用。
第十七條 協會的經費收支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定期向會員公布,并接受撥款部門和捐贈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協會應設立專門的賬戶,應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條 協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可根據當地情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