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是規范會計賬目核算、會計報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會計處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礎之上,并使不同時期、不同主體之間的會計結果的比較成為可能。按其使用單位的經營性質,會計準則可分為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公益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統稱會計制度)等,由財政部根據本準則制定。
第四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與事業單位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事業單位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社會管理、作出經濟決策。
事業單位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辦(上級)單位、債權人、事業單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第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八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
第九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由財政部在會計制度中具體規定。
行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的,由財政部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十條 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或者費用。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一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情況。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對于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業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況及事業成果的影響在附注中予以說明。
同類事業單位中不同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同類單位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事業單位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管理、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事業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資 產
第十八條 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
短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長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和債權性質的投資。
在建工程是指事業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設備安裝工程。
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無形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進行計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以支付對價方式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資產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取得資產時所付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等金額計量。
取得資產時沒有支付對價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的,其計量金額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由財政部在相關財務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四章 負 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