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草案規定,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按照草案規定,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國徽。宣誓儀式可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左手安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
辦法草案規定,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按照草案規定,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國徽。宣誓儀式可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左手安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