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第十三年。為了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穩步發展,2011年12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613號令,發布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今年2月1日,該條例正式實施。那么,這一國家法制建設中促進公平競爭、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又一重大舉措有哪些亮點和特點呢?
亮點一:總結吸收了招標投標實踐中的成熟經驗,更加明確了項目應當公開的范圍和法律重要概念
針對一些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為借口規避公開招標的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凡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因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以外,都應當公開招標。其中更加具體明確了凡是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不僅對《招標投標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則性規定進行了明確和細化,比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而且對招標投標的程序和環節進行了明確和細化,這里主要包括招標程序、投標程序、開標和中標程序等,使招投標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具體時間節點更加清晰,招標條件和要求更加嚴格,縮小了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不同主體在操作過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間。
亮點二:規范了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增加了資格后審的規定
資格審查環節是最容易腐敗的關鍵環節,為進一步規范資格審查環節,防止以資格審查之名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明確了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的具體要求,規定了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明確了招標人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以及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成員的規定。明確了招標人如果采用資格后審方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亮點三:細化了防止虛假招標、圍標串標、“明招暗定”的規定,凸顯了直面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針對性
實踐中搞虛假招標、圍標串標、“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標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和中標條件以及不規范的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標人,以使其事先內定的投標人中標。針對這一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明確了招標人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合同履行無關的任何條件,不得以特定業績、獎項作為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等。實踐中搞虛假招標、圍標串標、“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標人以各種方式與其內定的投標人串通,幫助其中標,針對這一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重申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具體情形作了細化,比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1條例舉了6種具體情形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為依法認定和嚴厲懲治這類違法行為提供了更明確的執法依據。
亮點四:明確了禁止在中標結束后違反招標文件的規定,防止招標人與中標人串通搞權錢交易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據《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這為切實加強項目中標后的跟蹤管理,嚴厲打擊工程建設領域“陰陽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亮點五:完善了防止和嚴懲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規定
投標人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以及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對正常的招標投標競爭秩序危害甚大,應當依法嚴懲、堅決遏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對串通投標行為和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認定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的同時,依據《招標投標法》,進一步充實細化了相關的法律責任,規定有串通投標行為和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中標無效,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投標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亮點六:規范了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專家的評價行為
評價專家獨立公正地履行職責,是確保招投標成功的關鍵環節。針對有的領導干部、招標單位負責人濫用權利干涉評標委員會的選取,指定或變相指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嚴重妨礙公正評標的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品評標專家庫。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招標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亮點七:規定了領導干部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作出的處罰
目前,招標投標領域仍然是違法違紀問題的易發高發領域。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權錢交易等問題還比較突出,社會對此反映強烈。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對禁止領導干部等國家工作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已有明確規定。為切實落實要將嚴格禁止利用權力干預、操縱招標投標活動“作為一條‘高壓線’,誰碰就依法處理誰”的要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重申規定了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的,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選定所指定的投標人或者中標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還明確規定,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亮點八:明確了財政部門如何監督工程建設項目,增加了投訴與處理章節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做到了與《政府采購法》的銜接,《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各有側重,前者是規范境內招投標活動的一般法律,后者主要是規范我國的政府采購活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共分7章85條。相對于《招標投標法》,增加了“投訴與處理”一章。為解決當事人投訴渠道不夠暢通,投訴處理機制不夠健全的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了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亮點九:加大了招標投標當事人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進一步體現了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用長達20條的篇幅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行政監督部門等違反本條例的各自情形進行了詳細的具體規定,其中很多規定已填補了《招標投標法》的空白,使“有規定無處罰”的局面得到了較大改觀。比如對招標投標雙方當事人不遵守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招標人超過規定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或者不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等等都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