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居民身份證的應用越來越廣泛,一旦丟失,出行、經濟安全等都會遇到很大麻煩。而長期在外地工作、生活、學習的居民,要換領、補辦起來更是不便。
為方便長期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群眾就近辦理居民身份證,創造更加安全的居民身份證社會應用環境,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日前,公安部印發《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意見指出,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是一項實實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務舉措。要充分考慮各地人口集聚和服務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分步實施,有序推進;要發揮公安機關人口服務管理信息化優勢,讓信息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要嚴密操作規程,嚴把身份核驗關,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據悉,公安部已部署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省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7月,將在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推廣。2017年7月,將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
>>異地受理
難以確認身份和有不良信用記錄人員 無法辦理
意見明確,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公安機關應當核驗公民的身份信息,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齊的材料。對難以確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之后,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
各地應根據當地流動人口數量、分布和地域情況,由市(縣)公安機關確定戶政辦證大廳和部分戶籍派出所為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點,并向社會公布。
>>掛失申報
身份證信息核查不嚴致公民權益受損 將追責
意見要求,全國公安機關戶籍派出所、辦證大廳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被盜的,可持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掛失并辦理補領手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辦證大廳申報掛失。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掛失申報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登記表》。
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信息系統,為社會各用證部門和單位提供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核查服務。嚴格落實核查責任,嚴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問題發生。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丟失招領
建立全國信息庫 身份證丟失可先上網查詢
全國公安派出所、戶政辦證大廳設立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窗口,接收、發還群眾撿拾到的丟失居民身份證,建立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為群眾提供查詢服務。
公安機關要積極引導群眾主動上交撿拾到的居民身份證。對收到群眾撿拾的丟失居民身份證,經核實已補領新證的,按規定銷毀撿拾證件并做好登記。對未辦理丟失補領手續的,應當向丟失招領系統輸入信息,有聯系條件的要通知本人領取丟失證件。發還丟失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核驗領證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關圖像信息。
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流程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異地受理與戶籍地受理一樣,群眾都只需繳納證件工本費,沒有其他任何費用。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證件工本費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的,證件工本費40元
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
>>政策解析
相貌變化大且未登記指紋信息無法異地辦理身份證換補領
近日,公安部印發《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哪些情況不予受理異地辦理?如遇身份證丟失、被盜又急需用證時怎么辦?針對公眾關注的問題,公安部副部長黃明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哪些情形屬于難以確認身份的?不良信用記錄包括哪些?為什么規定這兩類不能異地辦理?
答:公民身份信息是一項重要的國家基礎信息,也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由于異地受理改變了現行辦理流程,為有效防止冒領、騙領居民身份證問題的發生,確保居民身份證信息準確、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意見明確了實行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
同時明確以下兩種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的情形:一是因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假證的人員,以及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對于以上情形,仍需回戶籍地申請辦理。
問:公民如遇身份證丟失、被盜又急需用證時怎么辦?
答:日常生活中,難免出現身份證不慎丟失等意外情況,為防止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證流散社會,甚至被不法分子冒用,意見要求建立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
意見還明確,對因丟失、被盜或忘記攜帶居民身份證急需登機、乘火車、住旅館人員,機場、火車站派出所和旅館轄區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準身份,及時為其開具臨時身份證明。
問:為什么強調嚴格落實相關用證部門和單位的核查責任?
答:居民身份證的使用范圍廣泛,涉及眾多使用部門,要從根本上防止居民身份證冒用問題發生,關鍵在于社會各用證部門認真履行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
為此,意見明確,各社會用證部門和單位在為持證公民辦理相關事務時,要認真核驗證件真偽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要依法予以保密。
公安部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在依法查處居民身份證冒領、冒用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要與社會各用證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聯動機制,督促和指導落實核查責任,共同做好居民身份證的查驗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