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合法身份證明
(2)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4)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2、養犬登記
個人在養犬前,應當征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并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持證明到住所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后,攜犬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免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券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3、養犬年檢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4、養犬費用
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重點管理區內每只犬第一年為1000元,以后每年度為500元。
對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對養絕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難的鰥寡老人養犬的,減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務費。
一般管理區內的收費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養犬繳納的費用集中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養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發生服務的費用納入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
5、相關規定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新住所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將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轉移到重點管理區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條件,并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飼養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補繳管理服務費差額。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6、涉及外國人在我市居住區內辦理養犬登記年檢的,依照上述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辦理。外國人在使館區內養犬的,則由外管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