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條件
1.設有保衛(人事)部門的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的本市員工和在京暫住一年以上外省市員工,憑單位保衛(人事)部門的審核意見、本人居民身份證、暫住證或工作居住證、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申請表申請辦理。
2.未設保衛(人事)部門的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的本市員工和在京暫住一年以上外省市人員,憑單位法人或負責人的審核意見、本人居民身份證、暫住證或工作居住證、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申請表申請辦理。
3.本市無業人員、離(退)休人員,憑本人居民身份證、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申請表申請辦理。
1.凡符合辦理邊境地區通行證受理條件,且經公安機關確認,不屬于不宜前往邊境地區人員的公民,填寫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申請表后,即可當躊理邊境地區通行證。
2.設有保衛(人事)部門單位的員工,持相關的申辦材料,到單位所在地公安分(縣)局辦理;未設有保衛(人事)部門單位的員工以及本市無業人員、離(退)休人員,持相關的申辦材料,一律到戶籍地(暫住地)公安分(縣)局申請辦理。
3.邊境地區通行證一人一證。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單獨辦理證件,可與持證人偕行,但不得超過二人。
4.簽發邊境地區通行證時,邊境地區名稱只填寫到地市級,不填寫到地市以下的縣級。對申辦人要求前往不同瘦邊境地區的,按照不同瘦分別辦理邊境地區通行證。邊境地區通行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申請辦理邊境地區通行證可以網上下載填寫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申請表。
(三)不宜前往邊境區人員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認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員;
2.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人員;
3.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員;
4.公安機關認為不宜前往邊境區人員。
各分(縣)局在辦理邊境地區通行證工作中,要即時與公安系統“不宜前往邊境地區人員”數據庫進行嚴格比對,對不宜前往邊境地區的人員不予辦理邊境地區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