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內戶口遷移的規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辦理遷移條件:
1.外省市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自登記之日起滿5年,本市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自登記之日起滿2年的;
2.遷入地有合法卓,并在此居住的;
3.攜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應交驗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及隨遷家屬、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遷入的須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統一制發的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貸款購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復印件及貸款銀行的貸款證明;分期付款購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購房合同原件、復印件及售房單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購房證明;
3.夫妻投靠遷入的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被投靠人與父母同住的,須提供其父母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卓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 外省市人員辦理本市小城鎮戶口的,還須提供進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員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審批表、外省市人員申請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申請表的復印件 (此批件由辦理小城鎮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出所承辦民警須在復印件上注明,此件僅供辦理市內戶口遷移使用,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5.其他投靠遷入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