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最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1720元/月,17元/小時
調整時間:從2021年12月1日起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21〕345號)精神,決定從2021年12月1日起,將我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72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7元/小時。有條件的企業可通過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在新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本單位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各縣(市、區)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加強宣傳和檢查監督,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堅持在經濟增長的同時實現居民收入同步增長、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21年12月1日起,對我省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具體標準附后。有條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礎上適當上調,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的基礎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范圍。督促企業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并加大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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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廣東省最低工資標準表
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