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此次調整將各區縣劃分為四類。其中,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未央區、雁塔區、灞橋區、閻良區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上浮200元,調整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8元/小時;
長安區、臨潼區、高陵區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提高210元,調整為每月1580元,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8元/小時;
?邑區、周至縣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上浮220元,調整為每月1480元,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每小時14.8元;
藍田縣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提高190元,調整為138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每小時13.8元。
此次調整后,一類區增幅13.5%,二類區增幅15.3%,三類區增幅17.5%,四類區增幅16.0%。
拓展閱讀:最低工資標準的定義
一、最低工資標準的定義是什么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第二款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如果勞動者提供了超時勞動,或者勞動的場所、條件、方式、任務發生變化,使勞動者從事的勞動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體力、腦力等,即勞動者提供的是正常勞動范圍的超額勞動,勞動者的勞動應該得到額。同樣,《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
二、最低工資的組成
按照我國的統計標準,工資總額一般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計件超額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其中,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一般稱為基本工資。
從理論上來看,按照“正常勞動”的解釋,最低工資只應包括制度工作時間內完成定額勞動所得的基本報酬,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的工資構成不合理,基本工資的比重過小,因此《最低工資規定》中沒有把獎金排除在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之外。
《最低工資規定》中將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資組成之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種作業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扣除項目中除第(1)、(2)兩項是對勞動者超額勞動的補償;第(3)項為延期支付的勞動者報酬。因此,根據最低工資的定義,《最低工資規定》將上述收入項目排除在最低工資組成之外。除上述扣除項目之外,非經常性獎金(如勞動競賽獎、因做出使本企業獲益的發明創造而獲得的獎勵等)也不應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在目前階段,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包括:
(1)企業對職工進行培訓的費用;
(2)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而發給職工的費用和用品,以及企業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企業為了樹立自身形象而發給職工的工作著裝);
(3)職工所得的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等;
(4)住房制度改革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等;
(5)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6)醫療衛生費;
(7)喪葬撫恤救濟金;
(8)其他如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等。上述各項待遇均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