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病假工資最低標準
案例:
王先生是我市某公司職工,單位與其約定每月工資2200元。8月,王先生因病住院,于當年10月出院。住院期間,公司給王先生打卡發放的工資每月1300元,王先生認為,他住院期間的月工資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1460元/月。在與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他來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咨詢,詢問公司對其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是否違法。
律師分析:
律師表示,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國家原勞動部于1995年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四條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第五十九條則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經了解,王先生病假期間,由于未能提供正常勞動,公司每月發放的病假工資高于該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