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小產權房
定義: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靶‘a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原因]
小產房新政策其一,房價上漲滋生了其產生的土壤。城市住房價格上漲過快早已是不爭的事實,相對來說小產權房價格上的優勢掩蓋了其產生的風險,小產權房價格之所以如此之低,在于其省去了三部分費用:一是購地成本,二是各種稅費,三是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管制造成的巨額腐敗成本。土地出讓金、稅費以及各種腐敗成本是房價上漲的主要原因,當然其也為小產權房提供生存土壤。
小產房新政策其二,地方政府的管理不到位促成其快速發展。其三,新農村建設為其發展提供了便利條件。其四,市場需求提供了其發展的空間!靶‘a權房”的泛濫不利于國有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但對于“小產權房”問題的治理更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梳理政策。
小產房新政策一方面,加大居民住房保障力度,嚴懲違規建設行為。要加大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房建設力度,減少對土地財政的依賴,對那大肆開發和破壞耕地的地方政府應該予以懲處。
小產房新政策一方面,要平抑房價過快增長,對小產權房進行合理疏導。如果地方政府一邊堅持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問題,而另一邊卻無法遏制地方政府倒賣土地發財的腳步,在治理小產權的同時,這種矛盾不能化解。對于現存的小產權房,要進行合理的疏導,不可一味的打壓,例如,可將這些房屋變成政府應承擔社會保障責任的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房,用于當地的社會保障
小產房新政策另一方面,按照書記最近的指示精神,對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問題,尤其一定要妥善處理小產權房問題,充分考慮歷史與現實原因,不能只能讓開發商、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房產掮客獲得暴利,更要充分照顧到弱勢群體與多數老百姓的利益,讓多數人能夠享受到改革帶來的紅利,保持社會的穩定與繁榮,讓弱勢群體有房住、有飯吃,有各種較完善的福利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