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揭陽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揭陽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狀況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購買自住住房首期付款符合規定比例;
(五)具有符合購買自住住房規定的購房合同和相關證明文件,能辦理抵押、保證擔保手續;
(六)在申請貸款時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期限符合相關政策或本市地方性規定,申請時屬于正常繳存狀態,且住房公積金沒有欠繳情形,或符合委托人規定的有關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
(七)提供委托人認可的擔保;
(八)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九)借款人(包括申請人、配偶、共同申請人)均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十)符合委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揭陽公積金提取條件
房屋類:
1、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并需支付房租的;
非房屋類: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戶口遷出揭陽市或出境定居的;
4、失業或下崗人員,且連續失業或下崗兩年以上,未重新就業的;
5、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的;
6、管委會根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