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東莞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東莞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及繳存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申請人及抵押房屋的產權共有人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同時須符合以下必要條件:
1、繳存狀況要求。申請貸款時往前推算,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滿6個月(含開戶時間距申請貸款時已滿6個月),且當前正常繳存。
在其他城市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申請貸款,申請人或配偶任意一方須符合戶籍在東莞(以常住人口登記卡的登記機關為準)的要求,另需提供繳存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有效期為兩個月,繳存時間以證明中“最近連續繳存時間”進行推算,職工有異議的可另附繳存明細進行推算。通過粵港澳大灣區信息共享平臺驗證通過的,可減免紙質版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和繳存明細;驗證不通過的,按照現有非互通方式辦理。)、《同意暫停提取公積金承諾書》(一式一份)。
申請貸款時存在可能違反規定躉繳補繳、超額補繳、調基調比、增加配偶繳存登記等情況的,貸款審核(批)人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等相應時間段的相關情況證明(說明)材料。
外籍繳存職工不可以在我市申請貸款。
2、信用狀況要求。申請人或其配偶出現下列情況的,限制貸款或不予貸款:
(一)個人單筆貸款最高逾期數超過3期(含,助學貸款已結清除外),不予貸款。
(二)個人單筆住房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逾期累計滿10次,且未結清或結清未滿兩年的,不予貸款。
(三)職工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隱瞞或虛報婚姻狀況、直系親屬關系、購房行為、住房數量等情況的,且該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貸款。
(四)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公積金中心應將其納入信用管理,限制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其中,提取已支付的自全額退回違規提取資金之日起5年后解除限制、未支付的自違規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后解除限制。
(五)購買“雙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如實說明,隱瞞不報的不予貸款。
(六)信用卡(貸記卡、準貸記卡)貸款出現逾期并已結清逾期的(有當前逾期的,需提供該筆逾期的結清證明;信用卡狀態為凍結的,需注銷或恢復正常后才可申請貸款),原則上不作為信用不良記錄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核要件,逾期情況嚴重的除外。
(七)借款人或配偶個人征信報告提示“限制高消費”的,不予貸款。
3、還款能力要求。家庭總債務月均還款額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5%。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家庭月收入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單身的只計算申請人的月收入,計算方式如下:
家庭月收入=申請人月收入+配偶月收入;
申請人月收入=申請當月申請人的公積金匯繳額(含個人和單位繳存的,下同)÷(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
配偶月收入=申請當月配偶的公積金匯繳額÷(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
家庭總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商業貸款、向第三方提供的擔保。
4、其他要求。
(一)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已支付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二)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規定提供抵押、保證等形式的擔保。
(三)購買再交易商品住房且房屋已過戶到買方名下的,應自不動產權屬證書發證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二、東莞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二)購買自住住房提取
(三)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四)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五)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六)離休,退休提取
(七)租房提取(外市戶籍離職后一般可以按照租房提取辦理)
(八)死亡提取
(九)裝修提取
(十)物業管理費提取
(十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
(十二)出境定居提取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